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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身高限制案 人權會表示現行規定與國際人權公約難謂相符

  • 日期:113-01-17

憲法法庭於1月16日就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7條第2項、第8條第1款,對應考人設有身高限制等規定,涉有牴觸憲法第18條保障人民服公職權進行言詞辯論。國家人權委員會由浦忠成委員代表,以鑑定機關身分出席憲法法庭,就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8條第1款是否違憲,從國際人權公約及人權標準,提供鑑定意見。

人權會從《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之觀點及參照公約一般性意見之解釋進行檢視。浦忠成委員強調,依據《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第1項所揭櫫,人人應有自由選擇工作謀生之權利,國家並將採取適當步驟保障之意旨,國家應保障人民自由選擇工作之權利,現行規定限制人民擔任消防人員之權利,係對人民工作權及應考試服公職權之限制。

人權會表示,參照《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8號一般性意見第13段,本案限制身高未達標準的人民,不得從事警察人員及消防人員工作之規定,主管機關未能提出合理之科學驗證依據,實屬對身高未達所訂標準之人民之歧視,有違《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條之規範意旨。

人權會認為,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8條第1款之規定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條、第25條、《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2條、第6條及《歐洲人權公約》第14條等規定難謂相符,更與憲法第7條、第18條之平等權及應考試服公職權等基本權保障之要求有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