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委員:紀惠容
國立臺南高級商業職業學校前莊姓男教師於102年3度潛入臺南大學宿舍女性樓層曬衣場,偷竊臺南大學女學生內衣褲逾百件。監委紀惠容調查發現,臺南高商於事發後未依法進行校安通報,或啟動任何調查,竟輕易讓莊師離職,遊走他校,直至106年莊師再涉及另一案性平事件後,次年,台南高商才啟動偷竊內衣褲之性平調查,涉及學校與相關程序有重大瑕疵。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112年11月16日通過監察委員紀惠容所提報告,促請臺南高商、臺南大學、教育部確實檢討改進。
紀惠容委員指出,偷竊女性穿過的內衣褲,除了涉竊盜罪也因涉性意涵與性別議題,更可能造成被偷竊女學生心生惶恐與被冒犯之敵意情境,形成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所述之敵意或被冒犯的情境,實應以性平事件謹慎處理。然臺南高商當時的校長、主管人員稱「全然」不知悉此事,讓身負導師、專任教師的莊師中途輕易離職。本事件延宕至107年才進行性平調查,僅建議莊師應受心理、藥物等治療始可再任教職,並經教評會及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審議記過處分,期間莊師已遊走各校4年餘。
有關莊師涉違法輕易離職事件,紀委員調查發現,臺南高商於國教署107年調查通報疑義時,宣稱當時全然不知悉此事。但實際上,臺南市警察局102年確有聯繫臺南高商,由臺南高商傳真莊師的課程表,並通知莊師於任課時間,將莊師帶離學校至租屋處搜得贓物,當時之偵查卷都有紀錄,與臺南高商所稱不知悉實有落差。又一位前學校人員指證,警察要來學校帶走莊師,都有向校長、學務主任報告,他們才給課表、協助警察辦案。莊師也說,事發後學校要我先不要來校1個禮拜,靜候處理,說會召開教評會,會討論懲處,後續沒有召開他即離職。莊師偷竊疑涉違反刑法,學校理應依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教職員涉違法事件應予通報,也應依教師法及相關函釋,善盡查證責任提經教評會審議,並須衡酌得否同意其辭職,但臺南高商卻都未依程序處理。又莊師當時是正式教師並有導師職務,臺南高商對莊師於在校上課期間被警方帶離未積極瞭解妥處,更稱對教師學期中任意請假離職不會過問,難謂善盡教師管理責任。
紀委員表示,臺南高商102年未積極處理,106年莊師任職中壢家商期間又涉及另一件師與生之性平案件,中壢家商調查時,始發現莊師曾偷竊女性內衣褲,書面通知臺南高商,臺南高商一開始還消極不受理,經教育部及國教署督導後才交由性平會調查,但過程卻有諸多瑕疵。除了未成立調查小組、缺乏外部專業意見,歷次性平會也未邀請涉及的學校中壢家商、臺南大學學校代表,外部專家委員皆缺席,致使涉及3所學校之跨校事件,歷次會議僅由臺南高商自行決議。 會中未確實釐清被竊內衣褲受害女學生之陳述,即作成「性騷擾屬實」決議後,又在沒有新事證下,再次召開性平會推翻決議,做成「性騷擾不成立」的決議,調查結果也未通知受害女學生及臺南大學,不符性平法第22條、第24條、第31條及防治準則第11條,過程中教育部建議作法未臻周全,國教署對本案調查程序瑕疵也未適時糾正,難謂善盡督導審核責任。
而臺南大學107年配合臺南高商進行校園性別事件調查時,行事消極粗糙,於26名受害學生中,僅函文聯繫7名學生,更未明確告知具體資訊,致最終只有1名學生提供陳述,且內容顯不知是為性別事件調查。臺南大學作為受害學生就讀學校,卻未依性平法第22條及第24條充分維護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並善盡告知責任,也應確實檢討。
紀惠容委員也指出,本案涉及之制度性議題,莊師所涉2件跨校性平事件調查時間相近,主導啟動的學校調查機制卻不同。中壢高商有成立「調查小組」,台南高商未成立調查小組,交由「性平會」處理。督導的教育部長期僅就「調查小組」成員組成、專業素養、跨校皆須派代表等進行規範,卻疏於處理「性平會」可以不成立調查小組之漏洞。112年8月16日修正之性平法已新增訂「行為人為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者,應成立調查小組,且其成員應全部外聘」之規範,但至113年3月8日才施行,期間案件當事人權益,仍待教育部積極督導各學校及主管機關確實保護。
紀惠容呼籲,師生關係本就存在權勢及身分不對等之權力關係,若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並進入性別事件調查,實務上,學生常為包庇行為教師、擔心教師工作權受影響等而說詞反覆。中壢家商調查莊師與他校女學生性平事件中遭遇不當聯繫之問題,訪談實務專家學者也指出,現行調查程序中對行為人不當接觸及聯繫之禁止,未有具體罰則及裁罰基準,損傷受害者權益,也讓一線人員調查人員錯愕,教育部允應將不當聯繫之樣態與罰則運用明確化,以杜絕師生權勢關係延伸於性平調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