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監察院以民為念之核心價值不曾改變,善盡憲法和法律賦予之職責,並致力保障人權,第6屆監察職權行使成果如下:
監察院109年8月至112年10月止,收受人民書狀計48,339件,經審核相關資料後,包括派查1,038件。審議通過調查報告計769案,審查決定成立彈劾案62、彈劾115人,依規定移請懲戒法院審理;審查決定成立糾舉案3案,糾舉4人,移請主管長官依法處理;審查行政機關違失部分,成立糾正案272案,通過函請改善案659案。
二、尊重審計部獨立行使職權,絕無干涉情事
監察院向來謹守憲政分際,尊重審計部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並無干涉或影響審計職權情事,至盼各界勿再任意揣測。
三、監察職權範圍多元,不宜僅憑案件數評價績效
監察委員職權行使甚為多元,除收受處理人民陳情書狀、發函瞭解、中央與地方巡察、立案調查、提出糾正案、彈劾案與糾舉案,參與相關委員會的審查、運作、調查報告提出後之後續追蹤,以及參與國家人權委員會與審計權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審查運作等等,僅憑案件數評價職權行使績效,恐失之偏頗。且相較於第4、第5屆並無減少之現象。
四、監察院會持續監督政府,貼近人民的期待與需求,強化人權保障工作推動,並會聆聽各界建言,以改善、策進監察制度之運作及發展,以符臺灣社會對監察院的期待與信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