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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主任管理員吳孟釗協助收容人攜出入違禁品及收受賄賂長達近3年,該案凸顯矯正機關安全檢查未能落實,顯有怠失,爰提案糾正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及高雄看守所

  • 日期:112-09-13

監察委員:林國明、蔡崇義、王麗珍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下稱高二監)及高雄看守所之主任管理員吳孟釗涉嫌利用職務之便,為高雄看守所在押被告周姓收容人及其在監所外之駱姓秘書,傳遞未經檢查程序之書信及錄音筆等物品,並對於職務上及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駱姓秘書等交付之安全帽、手機及現金等不正利益及賄賂,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結起訴乙案,經本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13日),通過委員林國明、蔡崇義及王麗珍所提調查報告,並提案糾正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含高雄看守所)。

調查委員指出,吳孟釗為高二監(與高雄看守所同址)管理員,並於民國108年4月30日至112年3月16日擔任仁舍(羈押人犯舍房)之主任管理員,從109年4月持續為周姓收容人傳遞違禁物品並收受賄賂,高二監遲至112年3月經人檢舉方發覺並予以處理,其間吳員違法行為長達近3年之久,高二監卻未曾透過安全檢查發現,甚至在吳員協助收容人攜出錄音筆時,金屬探測器雖曾發出警報,安檢人員卻僅要求吳員自行取出口袋物品供其察看,此做法顯與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強化紀律及戒護管理效能」實施計畫參之二之(一)之4規定:「……請其自行掀開口袋、外套、鞋帽、物品包裝等,以供察看。又檢查時,得使用金屬探測器或科技設備輔助偵測。」有違,致錯失破案之先機,更使吳員心存僥倖,進行違法行為長達近3年之久,高二監顯未落實安檢作為,難辭其咎,核有違失。又戒護人員收賄違法情事,此案已非第一例,矯正署雖曾研擬策進作為,然就安全檢查之缺漏及強化等改善措施仍未落實執行,實有檢討之餘地。另矯正署就強化矯正人員法治教育,課程內容尚稱完善,然就矯正人員安全檢查精進作為仍有強化空間,矯正署允應全盤檢視課程規劃方向,加強各矯正機關安檢模式及訓練,以防治矯正機關戒護人員貪瀆案件再度發生。

另外,調查委員亦指出,吳孟釗之違法行為於109年即持續為之,惟高二監顯未澈底執行安全檢查,致其心存僥倖持續協助收容人攜出入違禁品長達近3年,於112年經人檢舉後方察覺,雖期間曾以科技設備發覺吳員攜帶金屬物品,卻仍因未落實安檢而錯失破案先機。矯正機關安全檢查實為防治貪瀆之第一道防線,安檢設備妥適配置更為關鍵,矯正署允應追蹤所屬矯正機關安全檢查設備之配置,適時檢驗各項科技設備之可用性,協助汰換與更新,並切實執行安檢,以防堵貪瀆之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