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110年5月13日路北超高壓變電所接地故障,造成六輪緊急輪停,影響415萬餘戶案,台電公司吳清木、潘信志、楊宗霖及陳邁夫涉有違失,監委蔡崇義、蕭自佑、葉宜津提案通過彈劾

  • 日期:112-07-05

台電公司執行路北超高壓變電所「345kV GIS及匯流排導體容量擴充工程(含全部操作箱更新)」時,於110年5月13日14時36分許發生接地事故,引發機組跳機、低頻卸載,啟動6輪分區輪停,迄當晚8時始全部復電,影響約415萬餘戶,經監察院調查,屬人為疏失,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監察院於112年7月4日審查通過監察委員蔡崇義、蕭自佑、葉宜津提案,彈劾吳清木、潘信志、楊宗霖及陳邁夫,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彈劾案文指出,路北超高壓變電所容量擴充期間,被彈劾人楊宗霖、潘信志、吳清木,於隔離開關3541形成管制點時(匯流排有電、工區沒電),未依「設備閉鎖及復原管制作業程序」等規定,採取標示、操作電源閉鎖等管制(防呆)措施,致預防人員誤操作機制形同虛設,加上同案被彈劾人陳邁夫派員110年5月13日完工竣驗時,未會同相關單位,一人獨自操作設備,且誤操作管制開關,致生三相接地故障,用戶扣減金額達新臺幣4.7億元,影響產業供電穩定更甚。

被彈劾人楊宗霖、潘信志、吳清木及陳邁夫所涉之違失情節如下:

一、 被彈劾人楊宗霖,負責路北超高壓變電所維護工作,該所1號匯流排及DS3541、ES3540BE容量提升,已於109年7月1日接管,惟110年4月6日新3540現場控制箱完成安裝測試、1號匯流排復電後,3541隔離開關為管制點(隔離有電匯流排與工區),卻未依規定採標示、閉鎖操作電源等管制作為,細密巡視亦不到位,致同年5月13日因人員誤操作管制開關而引發513停電事故,顯有違失。

二、 被彈劾人潘信志,督導負責路北超高壓變電所及附屬機器之安全運轉事項,惟於3541隔離開關形成管制點期間(110年4月6日至同年5月13日),未督促所屬採標示、閉鎖電源、上鎖等必要措施,會同細密巡視亦不到位,經濟部513停電事故檢討報告列舉4個防呆機制失靈,3個屬其督管,顯有違失。

三、 被彈劾人吳清木,綜理高屏供電區營運處業務,惟109年7月1日接管路北#1 BUS及DS3541後,於DS3541形成關鍵管制點期間,未監督所屬善盡標示、上鎖、掛牌及巡視等管制責任,防呆機制蕩然,致因人員誤操作3541隔離開關而引發513停電事故,顯有違失。

四、 被彈劾人陳邁夫,負責監督管理電力設備試驗之規劃與執行,然「斷路器試驗作業程序書」未慮及斷路器現場控制箱解鎖對象非唯一,致所屬執行完工試驗時誤認新設備或未通電的設備可逕行操作,且所屬安全檢核不確實,應負監督管理不周之責。

綜上,被彈劾人等所為,核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6條與第8條規定,並已構成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所定應受懲戒事由,爰依憲法第97條第2項及監察法第6條規定提案彈劾,移請懲戒法院審理,依法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