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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內政及族群委員會通過監察委員郭文東、張菊芳、蕭自佑提案,糾正桃園市政府辦理枕頭山部落聯外交通吊橋工程延宕案。本案為桃園市政府確定執行之政策,期市府發揮團隊合作精神,儘速完成工程及研擬暫行性協助措施,還給族人一條安全的通行環境

  • 日期:112-05-18

監察委員:郭文東、張菊芳、蕭自佑

石門水庫於53年竣工,當年興建計畫僅對淹沒區居民辦理土地徵收及拆遷安置,至於原桃園縣復興鄉奎輝里1鄰枕頭山部落(泰雅族),因未位於淹沒區內,故無相關處理方案。石門水庫竣工蓄水後,部落跨越大漢溪上游之通路遭淹沒,形成水路,部落居民進出須改以舢舨橫渡水庫,枯水期(水位低)時船隻無法行駛,則被迫涉水,曾發生學童溺水、年長者就醫延誤等情事,98年間曾發生住戶被雷擊中引發火災,因枕頭山無道路可通,消防車無法前往滅火,須出動空中直升機及橡皮艇救災。嗣因民意反映,歷經北區水資源局、復興鄉公所及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規劃興建吊橋迄今,工程進度嚴重延宕,監察委員郭文東、張菊芳、蕭自佑提出調查報告表示,本案辦理過程有下列違失:

一、復興鄉公所規劃改善枕頭山部落聯外交通,未妥為查明及確認環境影響評估實施標準規定內容並據以辦理,致先後終止工程規劃及環境影響評估委託技術服務案,徒耗辦理期程5年7個月及衍生不經濟支出326萬餘元,計畫未有實質進展,核有疏失。

二、原民局推動枕頭山部落聯外道路計畫,期間未就涉及都市計畫保護區、水庫保護區之工程用地,妥為研謀處理方案;復未依原民會歷次意見申請撥用國有土地,又於編列私有土地取得經費後,迄未積極依規定擬訂徵購進度據以執行,影響用地取得作業,核有怠失。

三、原民局辦理枕頭山部落聯外道路工程先期作業期間,未覈實規劃路廊與需地範圍面積,嗣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後因故修正用地,迨審計單位查核提醒後,方續辦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審查;又計畫推動期間未詳為律定各項關鍵作業之預定辦理期程及提報列管,未能適時察覺異常情形並予以改善,致整體工程計畫自104年4月14日推動迄今112年4月已8年,目前辦理進度僅止於通過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完成工程細部設計,後續尚有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審查、工程用地協議價購、工程用地地上權-耕作權人死亡之繼承人尋找等問題待處理,整體計畫處理態度十分消極被動,核有執行不力及計畫延宕疏失。

查本案涉及都市計畫法、環境影響評估法、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自來水法、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文化資產保存法、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石門水庫水源特定區計畫等諸多專業法令,北區水資源局於96年規劃興建吊橋實施環評送環保署審查,嗣考量該局非屬道路開發及管理機關撤案,後續辦理機關本應由原桃園縣政府出面整合所屬機關處理,方為妥適,惟當時卻僅由復興鄉公所承辦,復又因能力不足改由原民局接辦,致工程延宕迄今,桃園市政府未整合協調處理,核有違失,爰依憲法第97條第1項及監察法第24條之規定提案糾正。
 
四、3位監察委員並指出,為改善枕頭山部落聯外交通所規劃之吊橋工程,北區水資源局於96年辦理時有實施環評送環保署審查,後因故撤案改由復興鄉公所重新規劃辦理,環保局審查認為本案尚未達環評認定標準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範圍,嗣公所無力續辦,再改由原民局接手辦理,環保局於協調會議時卻表示本案「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審核品質決策反覆,令主辦機關無所適從,允應深切檢討改進。另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5條第1項規定:「政府應寬列預算並督促公用事業機構,積極改善原住民族地區之交通運輸、郵政、電信、水利、觀光及其他公共工程。」石門水庫53年竣工蓄水後致枕頭山部落既有道路淹沒,長期以來居民僅能依賴舢舨橫越大漢溪進出,從原住民轉型正義角度來看,係國家基礎建設計畫造成居民現今生活困境,既然枕頭山聯外橋梁興建計畫為桃園市政府確定執行之政策,期市府發揮團隊合作精神,儘速完成本案及研擬暫行性協助措施,還給族人一條安全的通行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