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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人權委員會回應CRPD第2次國家報告審查結論性意見並感謝國際審查委員蒞會交流

  • 日期:111-08-06

國家人權委員會(以下稱人權會)就「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2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今(6)日發布之結論性意見,人權會提出以下回應:

一、人權會對於促進與監督我國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簡稱CRPD)責無旁貸,雖CRPD施行法並未明定人權會為公約第33條之獨立監督機制,仍將依循本次結論性意見之要求,儘速訂定監督框架,以利民間社會尤其是身心障礙者及其代表組織的充分參與。

二、針對結論性意見中特別要求人權會關注並與其他部會或民間社會密切合作之議題,包括:提出國家層級的障礙策略、平等法草案的諮詢、精神衛生法的修正、歧視性報導的申訴機制與處理,以及制定身心障礙服務基準等。人權會亦承諾將與其他機關密切配合。

三、有關監察法人權會職權行使之草案,目前正於立法院審議中,為有效發揮人權會在CRPD之監督功能,人權會將持續與立法院各黨團溝通,並參考其他國家人權機構之先例,支持通過人權會所提修正草案。

另外,本次來台審查之國際審查委員,包括長瀨修(Osamu Nagase)主席、金亨植(Hyung-Shik Kim)委員、珍妮特.馬赫(Janet Meagher)委員與相關工作人員,於今(6)日上午蒞臨人權會進行交流座談。

陳菊主任委員致詞時表示,台灣雖非聯合國之會員國,仍然願意主動遵循聯合國各人權公約的標準,尤其人權會的成立是經過民間社會長達二十年的努力,未來在身心障礙人權保障方面,人權會將持續發揮落實國際人權公約及監督之功能,並促進障礙者直接參與。主委也感謝3位身心障礙人權領域專家,在一週密集的審查工作之後,仍撥冗與人權會進行交流及對話。

長瀨修主席首先肯定台灣依據2017年初次國家報告審查的結論性意見,於2020年成立國家人權委員會,也指出CRPD最終目的是保障每一個人,而非只針對障礙者;然而從台灣的政策法規和行政思維,顯示政府並未將障礙者視為權利主體。他期許人權會更著力於人權教育,以改變目前普遍存在的慈善觀點,完成CRPD由醫療模式到人權模式的典範轉移。

金亨植委員關心人權會的獨立性是否受到足夠保障,他以韓國人權會為例,提醒台灣依據巴黎原則,保持不受政府干預的獨立性;並且建議著重人才培養,強化同仁的研究能力,以持續提出品質優良的平行報告、平行回應與各類監督報告。

馬赫委員表示本次參與國際審查的經驗,包括事先提供的書面資料以及現場參與的情形,都讓她看到人權會的企圖心,以及鼓勵障礙社群發聲的正向態度。她也提醒若政府各部門之間的合作協調不足,將會影響人權會監督落實CRPD的功能,期許人權會持續和公民社會密切聯繫,尤其要鼓勵身心障礙者及其代表組織的充分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