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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人權委員會為落實我國憲法對人民基本權利的保障,實現社會公平正義,111年度預算之編列合情、合理、合法

  • 日期:110-09-08

近日社會各界質疑國家人權委員會111年度預算編列之合理性,說明如下:

一、國家人權委員會編列相關預算的目的,是為保障人民基本權利,落實人權立國之理念,111年預算編列增加之預算金額,「合情、合理、合法」,並無浮濫。

聯合國大會在1993年通過巴黎原則以後,臺灣於去(109)年1月8日正式公布「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其目的係為落實憲法對人民權利之維護,奠定促進及保障人權之基礎條件,確保社會公平正義之實現,並符合國際人權標準建立普世人權之價值及規範,111年預算編列係為達成上開目的,合理增加相關預算金額,並無浮濫與不當之處。

二、111年所增列相關業務項目,基於國家的「良心」,保障弱勢者的基本人權,並配合我國人權工作的進展,與國際人權接軌,提高我國人權保障的能見度,酌予增加相關預算金額,應屬合理

報載國家人權委員會111年預算編列新臺幣1.4億元,較110年增2,077萬元,係因國家人權委員會依法定職掌為撰擬國家人權狀況報告,必須瞭解及評估國內人權保護之情況,就各項國際人權公約提出獨立評估意見;且負有酷刑、侵害人權或構成各種形式歧視之事件的調查義務,以落實我國憲法對人民基本權利的保障,並為銜接國家與國際人權的接軌,規劃設置相關「國家人權獎項」,促進國際交流,提高我國人權保障的能見度,茲就下列項目,詳予說明如下:

  1. 在111年新增撰提CRC第2次及CEDAW第4次國家報告計2案獨立評估意見,包括中、英文版本及易讀版、點字版本等所需經費,工作項目則有蒐集意見資料、訪談分析,並依公約屬性舉辦國內外焦點座談、工作坊及審查會等。其次,新增辦理人權獎項,透過人權獎之表揚及獎勵制度鼓勵各界參與人權工作,達成普及人權理念及促進人權保障之目標,故111年經費較110年增加693萬9千元。

  2. 國家人權委員會基於巴黎原則,必須針對通案性、普遍性、政策面或制度面之人權問題,進行全面之全國性系統訪查並提出建議,並與國內外人權機關(構)、其他非政府組織建立合作關係,進行人權資源整合及投入,建構及強化各項人權制度;此外,因辦理調查、系統性訪查研究、防制酷刑訪視,或因其他專案,發現人權侵害案件受害之自然人,為瞭解人權侵害真實情形,亦有於調查時提供心理諮商、心理治療或法律協助的必要,故編列協助人權受害者所需心理諮商及法律協助等經費。是以,因應實際法定業務需要,增列111年度新增系統性訪查、防制酷刑訪視及人權合作調查等業務計717萬1千元。

  3. 國家人權委員會必須與國內各機關及民間組織團體、國際組織、各國國家人權機構及非政府組織等合作,並推廣人權教育、普及人權理念,共同促進人權之保障。為有利國家與國際人權的接軌,在疫情趨緩後,為持續加強國際交流,提高我國人權保障的能見度,故增列111年度教育、推廣與交流等業務費用計666萬7千元。

三、110年上半年因受Covid-19全球疫情影響,各國邊境管制及國內人流限制的影響,造成一部分「訪視、調查與合作」、「教育、推廣與交流」工作,無法執行或有落後情形,歲出預算執行率在疫情趨緩時,可望大幅提升。

四、國家人權委員會希望各界持續鼓勵與督促,促進臺灣人權的進步。

國家人權委員會之成立,係歷經20多年的努力,播下符合「巴黎原則」人權機關的種子,終於在109年8月1日長成幼苗,成立運作。一年來,固然欠缺作用法,仍積極就國家人權政策及法令,提出具體建議;對侵害人權案件進行訪查;推廣人權教育等,諸如:林水泉君遭提報流氓管訓案、外籍漁工專案報告、兒少安置機構及校園性侵議題之系統性訪查研究、防制酷刑訪視等重要工作之推動。國家人權委員會肩負積極保障及促進人權的神聖使命,仍須各界持續督導與鼓勵,達成人權立國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