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監察委員田秋堇關切「廢棄物流向與再利用管理-假『資源回收再利用』真傾倒廢棄物」議題

  • 日期:111-12-23

監察院今(23)日巡察行政院,田秋堇委員長期關切環保議題,並代表該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就「廢棄物流向與再利用管理-假『資源回收再利用』真傾倒廢棄物」議題發言表示:

邇來,國內違規傾倒廢棄物事件層出不窮,對環境破壞甚鉅,有關廢棄物的調查案自100年迄今,也有將近50件。田秋堇委員於今年巡察環保署時,提出建構一個「廢棄物管理雲」的方式來管理廢棄物處理情形,如要將廢棄物轉變成可再利用資源,常常會在追蹤源頭時形成斷點,故委員建議可於「廢棄物管理雲」一併建立「可再利用資源雲」進行系統性追蹤,並將其納入廢清法修正條文中,並賦予法律位階;若申請資料不實,即構成刑法偽造文書之刑責,以確實追蹤廢棄物完整流向。

田委員以該院調查報告的案例來說明廢棄物流向與再利用管理的重要性;新竹縣湖口鄉鏡湖段O地號違法傾倒營建廢棄物、屏東縣鍇O公司推至玻璃纖維樹脂粉太空包及台南市O公司堆置廢棄物等3案。

案例一:新竹縣湖口鄉鏡湖段○地號違法傾倒營建廢棄物

本案事業廢棄物檢察官認定是資源再利用,以不起訴處分。結果是,不法業者繼續大量傾倒,以致於無法處理。

案例二:屏東縣鍇O公司推至玻璃纖維樹脂粉太空包

105年至108年間鍇O公司向桃園市3家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購買玻璃纖維樹脂粉計2,886.525公噸。環保署環保大隊一再函請屏東縣政府命令業者停收及處理,唯經濟部工業局卻一再同意該公司收受事業廢棄物。結果是,鍇O公司未受一次行政罰,無任何再利用產品。廢棄物除掉落太平洋「自然移除」外,重金屬已滲入地下,經調查後,歷經五年檢察官終於重起偵查-未掉落太平洋的廢棄物目前還堆積在鍇O公司。

案例三:台南市O公司堆置廢棄物

該物料運輸費遠高於銷售費,且購買後違法貯存或長期堆置未使用,申報資料均為0、現場未發現實際產品或銷售紀錄,明顯為棄置。所堆置物依廢棄物清理法認定為廢棄物。郁仁公司非再利用機構,不得從事再利用生產行為。檢察官介入偵辦,小山不再長高,但也仍然存在。

綜上,按「可再利用資源」與「廢棄物」分別由經濟部工業局及行政院環保署管轄及定義,未能滾動檢討。而工業局核發執照僅以書審,未追蹤流向,造成有心人士鑽營取巧,以合法掩飾非法牟利及規避刑罰,建議相關法規及權責應再行檢討,經濟部工業局及行政院環保署應對於各自負責的法令加以整合。再者,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見解不一,行政機關認定的廢棄物,檢察官卻認定為「資源再利用」,法務部應加強環保專股檢察官的環保教育及法令認知,以維護國家生態環境的永續發展。

沈榮津副院長:

一、蘇院長對此議題亦非常關心,責成吳澤成政委整合中央各部會資源,並與地方政府合作,做一條龍的處理。

二、未來檢察官亦將以實質清理廢棄物,作為是否作緩起訴處分的考量要件。

環保署張子敬署長回應:

一、行政院已於今年9月26日核定「廢棄物管理及資源化」的行動方案,針對廢棄物棄置,從源頭開始管理,鼓勵民間設置處理設施,以增加廢棄物處理量能。

二、透過檢、警、環平台加強稽查,防止假「再利用」的環保犯罪。

三、重新檢視再利用管理辦法,刻正研擬修正「廢棄物清理法」,明確規範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應遵守再利用產品品質標準、產品用途及流向管理等規定。

現行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規劃修法將再利用分階段全部回歸環保署及地方環保機關審查管理,事權統一,並將再利用違法、申報不實構成刑法偽造文書等,均科以刑責,納入廢棄物清理法修正條文。並與經濟部合作滾動檢討廢棄物、再利用產品等定義及範疇,避免不肖業者假再利用之名,行真棄置之實,以達強化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之效。

四、請檢察官以「是否清理廢棄物」作為求刑之參考,加強司法之債權保全。

經濟部王美花部長回應:

一、經濟部核發廢棄物再利用執照後有至屏東進行數度稽查,認為鍇O公司不符合再利用標準,已於109年廢止其執照。

二、針對舊案,將進行上中下游結合。中央跨機關合作,再與地方政府合作,持續追踪既有個案。

三、未來與環保署密切配合,以做到提早遏止不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