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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委員葉大華代表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檢視校園師對生體罰、霸凌、不當管教行為處理機制問題」,促請教育部強化現行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以符合CRC及落實相關結論性及獨立評估意見

  • 日期:112-12-18

近年來校園師對生不當管教及霸凌事件層出不窮,甚至有疑似遭霸凌而輕生的嚴重憾事發生,引發各界持續高度關注不適任教師處理問題。監察委員葉大華於今(18)日巡察行政院,代表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檢視校園師對生體罰、霸凌、不當管教行為處理機制問題」報告,就三件糾正調查案件檢視案關學校或教育主管機關,於調查處理流程涉及之缺失,促請行政院督同教育部審慎研議,應如何強化現行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能符合《CRC》及落實相關結論性及獨立評估意見。 

監委葉大華說明109年6月《教師法》修正公布以來,相關子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以下簡稱解聘辦法)與「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以下簡稱防制準則)分別明定不適任教師處理流程,然實施至今,卻也引發相關處理機制,仍無法適時淘汰不適任教師、調查程序繁瑣造成學校行政負荷過重,導致親師關係更加緊張,也難以保障學生受教權,故近日教育部正研議修法簡化及完善相關處理程序。

監委葉大華表示,檢視去年3件涉師對生體罰、霸凌、不當管教行為糾正調查案件(詳見附件),案關學校或教育主管機關於調查處理流程涉及之缺失,主要在於未充分認知相關處理程序需遵循《CRC》及教育基本法之精神,亦即確保學校執行紀律之方式,應符合兒童之人格尊嚴、國家應保障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此外,2022年《CRC》第二次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中第56點次,更明確指出:兒少仍然持續報告他們在學校與課後活動中遭受身體、情緒及心理虐待,包括言語虐待;現有制度不符合《CRC》,從事兒少工作的教師與其他人如有是類行為,無論對個別兒少的後果為何,都應受到懲處,並在適當情況下受到刑事起訴。誠如《CRC》第一號意見書所言:兒童不會因為走進了學校大門就失去了人權,故未來修法應就《CRC》觀點檢視現行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問題。

監委葉大華綜整上述案件表示,現行校園師對生體罰、霸凌、不當管教行為處理機制,主要呈現出下列問題:
一、通報階段:(一)學校較常以教師不當管教事由,召開「校園事件處理會議」,替代「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規避「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相關規定。(二)校安通報及社政通報之時效及內容,均未落實,導致無法及時釐清事實,造成損害延長。

二、調查階段:(一)霸凌小組調查委員由「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選定,該小組召集人為校長,選定人員易有偏袒行為教師之情形,且常有缺漏家長代表參與之情況。(二)教育部設置的「各地區防制校園霸凌人才資源庫」大多為教育行政專業人員,欠缺兒少權益及特教、幼教專業人員參與。(三)調查小組及報告未援引及遵循《CRC》兒童表意權及最佳利益原則,未一併參採當事人學生或法定代理人之證詞,導致容易調查認定行為人教師並未涉及體罰、霸凌及不當管教,遑論進行後續輔導認定,權責機關顯未依法善盡督導之責。

三、調查結果階段:(一) 調查過程及調查報告,未對申訴人合理公開,結果取得困難,學生及家長之知情權受限,恐侵害其救濟權利,且經常要求家長需自行舉證,最後僅能興訟自救。(二)嘉義某國中師生互毆案,行政調查結果與司法判決相反,突顯現行制度面欠缺重為認定之明確程序。(三)在法規設計上,雖然定有地方政府教育局處的「教師專業審查」制度,但該專業審查的啟用比率偏低,且成效不彰。(四)相關案件經地方政府教育局處「教師專業審查」,改認定為「霸凌事件」後,欠缺受害者權益如何平反之權益保障機制。

監委葉大華就上述問題,提出現行法令制度面之檢討意見,促請行政院督同教育部審慎研議,應如何強化現行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能符合CRC及落實相關結論性及獨立評估意見:
一、基於《CRC》平等不歧視及禁止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兒童權益原則,現行相關處理機制將「體罰」、「霸凌」及「不當管教」等行為,作區別性處理,無法清查行為人之違失行為紀錄,調查結果未考量行為人教師「違失行為一體性原則」,致易輕縱累犯教師,牴觸《CRC》兒童最佳利益原則。

二、對於學校未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未有明確罰則,致未能依法落實裁處未依法通報人員之違失責任。且應明確規範調查小組委員組成之背景及條件。

三、學校對涉及體罰霸凌或不當管教案件,知悉何時應進行社政通報時點,易有誤解,地方主管機關又以未構成不當理由不予裁處,應予釐明。

四、諸多調查報告未援引及遵循《CRC》表意權及兒童最佳利益原則,未一併參採學童及法定代理人之證詞,致易作出不成立之認定,導致最後家長興訟自救。教育部應通盤檢視與研析調查報告內容是否符合《CRC》,並於調查人才培訓機制,落實對《CRC》之知能。

五、調查報告之品質涉及調查小組成員組成之背景及對《CRC》之認知,相關處理機制之設計,目前也未能達成最終避免師師相護及維護學生受教權之目的,各級政府調查作成之結論部分,有違社會通念。目前教育部正研議修正「校園霸凌防治準則」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應亟思如何就體罰霸凌等不當管教行為,依據《CRC》結論性意見替代為:何為構成暴力、殘忍及有辱人格的待遇之法規,重新釐明相關程序,並積極建構教師專業倫理制度。


針對上述校園師對生體罰、霸凌、不當管教行為處理機制問題,教育部長潘文忠綜整表示:
一、 教師法修法後,發現在執行上,需要更明確、更具體的規定,包含專業人員的調查培訓等。教育部針對《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下稱防制準則)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下稱解聘辦法)修正,自112年3月起,已召開近20場法規研修會議,蒐整各界意見,目前有若干修正方向:

(一) 不適任教師處理,將從速從嚴,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師對生」與「生對生」調查處理機制分離,師對生事件循不適任教師管道,依解聘辦法,將程序化繁為簡,加速調查,增訂防制準則與解聘辦法之適(準)用關係規定,並明定行為人為校長、教職員工生對學生校園霸凌事件之調查處理程序。

(二) 此外,將建立霸凌事件處理專業人才庫,各級學校師對生事件之調查小組人員,由人才庫遴選,並採全部外聘,人才庫專業人才將辦理培訓,也會對調查人員訂定不適任汰除機制,以提升事件處理調查人員之專業性及公正性。


(三) 強化主管機關監督權限,針對學校報送事件調查程序或事實認定有重大瑕疵、或學校終局處理有重大瑕疵等,主管機關得自行組成調查小組,或要求學校另作處理。

(四)學校生對生部分,強調學校應以預防及輔導為原則,採取防制機制及措施。

二、解聘辦法發布施行至今,實務上,師對生之霸凌與體罰行為,未經調查認定實屬不易,體罰及霸凌處理機制不同,確實容易多軌並行,易造成重複調查的問題,未來將重整,將「師對生」校園霸凌事件調查,納入解聘辦法中辦理,將程序化繁為簡。教育部已召開多次解聘辦法研修會議討論,解聘辦法草案已公告,正蒐集意見中,預計下學期公布實施。

三、教育部於今年初修正《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教法)及教保人員服務條例,之前社會上有多件屬於幼兒遭受不當體罰事件,此次修正解聘辦法,是參考施行半年的幼教法成效而研訂。此外,為使直轄市與縣市政府執行霸凌、不當管教事件,能夠確實執行,教育部將直轄市、縣市政府一般補助款,列為重要的管考項目,希望未來縣市政府重視、落實。希望不只是《CRC》的精神,在保護幼童身心上,各級政府都應該盡最大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