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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陳椒華委員於112年11月15日召開「抗議監察院錯誤報告危害人權」記者會,監察院針對陳訴人不實指訴,予以釐清並提出嚴正聲明,以正視聽

  • 日期:112-11-15

陳椒華立法委員表示,陳情人曾女士因房屋鑑界爭議訴訟敗訴,面臨房屋被拆,在110年就發現監察院報告內容有錯卻提送法院當證物,而該錯誤也被二河局及法院採納,曾女士希望行政院人權及轉型正義處及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了解並修正該錯誤等情。
 
陳情人所稱於91年11月及92年6月曾申請竹北溝貝段371號土地鑑界,主要是要建房子及辦理建物保存登記。但是當時的新竹縣地政處孫姓人員在監察院做筆錄時說曾女士土地沒有做土地鑑界,監察院105年之調查報告也記載渠92年興建房舍查無鑑界紀錄,顯然有誤云云。
 
經查,曾女士於92年1月於農舍開工時,並未申請確認界址之鑑界,此據台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41號判決內容及監察院向新竹縣政府調卷可稽,且該判決亦早於本院提出調查報告之時點,並非本院調查報告內容有誤,導致判決錯誤,其理甚明;陳訴人不論於91年11月申請核發地籍圖之舉,或92年6月因其父親與鄰地間之界址糾紛所申請之土地鑑界,其用途皆與興建農舍時,為免越界建築,於開工時經測量人員依調製土地複丈圖經界線及比例尺大小放樣於實地,以確定土地界址正確位置之測量作業不同,尚不容混淆。
 
至於92年6月17日房屋建造完成後申請之建物成果測量,是測量人員依縣政府核發之建物使用執照及竣工平面圖測量建物面積及位置,以確定建物面積之測量工作,並由地政事務所於建物測量完畢核發建物測量成果圖,此與上述確定土地界址正確位置所為之測量迥異,特此釐清,以正視聽。
 
另關於曾女士前指陳「監察院不實報告讓人民房屋面臨被拆等情」,本院已於今(112)年9月6日以新聞稿澄清說明在案,併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