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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報導「監察院不實報告讓人民房屋面臨被拆等情案」,本院特予澄清說明。

  • 日期:112-09-06

關於陳椒華立法委員112年9月6日召開記者會指出,民眾申請合法土地鑑界,竟被竹北地政事務所隱瞞,導致法院做出錯誤判決,地主蓋房時申請土地鑑界,監察院明知有鑑界複丈圖,但調查報告依然登載沒有土地鑑界乙節,特予澄清並說明如下:

一、監察委員獨立行使職權,就公務人員或政府機關涉及違法失職事項進行調查。

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5項規定,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又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並為行使監察權,得向行政院及其各部會調閱其所發布之命令及各種有關文件釐清事實。

二、陳訴人所陳本院不實報告讓人民房屋面臨被拆等情,顯有誤解
 
監察院表示,本案係第5屆委員會於105年間審議通過之調查案件,針對陳情人所提各項爭點,調查委員均詳細審閱相關卷證資料並於調查意見逐一說明,就農舍建造當時是否鑑界疑義,本院曾函請新竹縣政府提供3○1地號(及毗鄰地號)等自88年1月起迄99年3月間,所有權人或關係人歷次申請鑑界資料,該府確認本案農舍建造開工前確實未依規定申請鑑界,且依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簡上字第41號判決內容,亦確認本案農舍於開工前並未申請鑑界。但調查過程發現農舍建造申請人(即陳情人之父)與毗鄰地所有權人,曾為釐清彼此土地界址爭議,分別於89年12月29日及92年5月16日(農舍竣工前12日,即92年5月28日)申請土地鑑界,鑑界結果所有權人、代理人或關係人等均無異議,並於調查報告中詳予敘明。陳情人所稱本院有調閱鑑界報告,但調查報告卻寫未有鑑界紀錄,顯有誤解。
 
三、本院委員向來關注地籍測量導致人民權益受損情事,已決議納入年度通案性案件調查研究議題。
 
鑑於此類因地籍測量造成當事人權益受損,本屆委員已調查完成8件,本院內政及族群委員會已將地籍圖重測執行成效及相關爭議問題之研究,納入112年度通案性案件調查研究議題,期能從制度面、法令面及執行面等,提供行政機關建議,以保障民眾財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