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政府辦理新竹市親仁段二小段12地號等土地都市更新案過程,因捨棄都市更新條例有關地上物拆遷的程序規定,及忽視實踐「適足居住權」的公法上義務,率以「公法遁入私法」手段,訴請住居者拆屋還地及給付所謂不當得利,有違《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有關「適足居住權」的保障及我國兩公約施行法意旨,前經監委王幼玲、王美玉、高涌誠於108年8月提案糾正。新竹縣政府自監察院提出糾正後,對於占用土地的舊違章建築戶,仍未妥善辦理拆遷補償及安置等都更前置作業,致迄今仍抗爭不斷,延宕都更辦理期程,為督促新竹縣政府對本都更案為積極的改善與處理,監察院內政及族群委員會於112年5月16日請新竹縣副縣長陳見賢及業務主管人員到院接受質問,並請新竹市政府秘書長張治祥及業務主管人員列席說明。
監委王幼玲表示,本案占用戶持續抗爭的主要原因,為新竹縣政府辦理本都更案前未揭露拆遷安置計畫及提出將來安置的社會住宅,就對占用戶提起拆屋還地訴訟,造成往後彼此間的不信任,不利於溝通協調。另對於弱勢戶的認定,如以中低收入為標準,條件似乎太過嚴格;而關於占用戶的安置,基於居住權的保障,也要考量其等對於原居地有關在地文化、社會網絡及就業等各種社會環節。
監委陳景峻指出,新竹市政府於112年2月10日函請新竹縣政府及實施者重新補正報告書及重新召開自辦公聽會,但在之前2次自辦公聽會當中,仍無詳盡的拆遷安置計畫,新竹縣政府應妥善處置。
監委施錦芳表示,本都更案臨東大路側有許多零星的私有地未納入都更案範圍,將來對於建築及都市景觀都將造成不利的影響。
監委蔡崇義提醒,根據監察法第25條規定,經糾正後未改善,監察院得質問,質問後仍不為適當處置,可以就此失職行為進行彈劾。
新竹市政府秘書長張治祥則表示,關於本案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的審議,市府希望能看到新竹縣政府提出比較完善的安置計畫,並將抗爭程度降到最低;關於弱勢戶的安置處所,市府將配合實際需求者,全力支持;另關於縣府分配房地貢獻作為興辦社會住宅,未來審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時,將與縣府進行溝通。
新竹縣副縣長陳見賢亦表示,公務員依法行政,陳情的案件都有接到,依法行政外還要有同理心,能作的能幫的,於法令許可範圍內,一定作到。
最後,監委王美玉表示,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自提出至審議通過,通常約需1至3年,但本案新竹縣政府辦理本都更案自106年6月30日提出迄今,已近6年,卻仍未完成都更審議,新竹縣政府應依新竹市政府審議意見盡速進行溝通協調,確實完成安置計畫,以利都更案之推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