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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保障及促進專區(二)

人權保障及促進專區(二)

導讀內容


巴黎原則

根據《巴黎原則》揭示國家人權機構最重要的任務為保障及促進人權;而人權機構的基本原則與組成要件為:獨立、多元、專責。

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與架構

委員會
2020 年8 月1 日宣誓就職的第一屆人權委員,來自不同專業領域及族群代表,包括司法、婦女、兒少、環保、障礙、原住民、性別、醫療等。

主任委員1人     監察院長兼任1人
副主任委員1人  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1人
委員8人            具人權研究或實務專業的監察委員

幕僚單位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第7條規定,本會設下列三組,分別辦理第2條所定職掌之行政事務:
1.研究企劃組
2.訪查作業組
3.教育交流組

●國家人權委員會依照《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設置,有別於監察院組織法及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具有單獨法定地位組織。
●國家人權委員會委員:具多元性,由不同族群、專業領域等代表出任,並有7位常任委員。
●人權業務要重要的年度預算,雖編列於監察院年度概算,係以「國家人權業務」由行政院專項核定預算編列推動人權業務;並經總統府核發關防,得自行對外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