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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會議

監察院會議

導讀內容


監察院會議以院長為主席,院長或全體委員4分之1以上認為有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法定出席人席次,除院長、副院長外,在每屆第1次會議時,抽籤編定,以後每年抽籤1次。會議時,秘書長、副秘書長、各單位一級主管、審計部審計長、副審計長等均應列席。院會須有應出席委員2分之1以上之出席,方得開會,以出席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院會議案之提出,均須以書面行之。

行憲首次監察院會議於民國37年6月5日,在首都南京集會,同年月7日至12日共舉行預備會議6次;其後歷屆院會開會情形,分述如下表。另第1屆尚有大法官及考試委員同意權之行使及監察院重要宣言及文電。

第1屆  民國37年6月14日至82年1月31日   院會:2,030次(其中共舉行年度工作檢討會議905次)臨時會議:16次
第2屆  民國82年2月1日至88年1月31日     院會:97次  年度工作檢討會議:6次
第3屆  民國88年2月1日至94年1月31日     院會:72次  年度工作檢討會議:6次
第4屆  民國97年8月1日至103年7月31日   院會:73次  年度工作檢討會議:6次
第5屆  民國103年8月1日至109年7月31日 院會:75次  年度工作檢討會議:6次
第6屆  民國109年8月1日至112年7月31日 院會:37次  年度工作檢討會議:3次

 

照片1:112年7月11日監察院第6屆第37次會議常設委員會召集人等選舉投票情形。
照片2:112年7月11日監察院第6屆第37次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