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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光四法與廉政業務(一)

陽光四法與廉政業務

導讀內容


為促進廉能政治、端正政風、遏阻貪污腐化暨不當利益輸送、健全民主政治發展,監察院除監察權之行使外,尚有依據法律執行之廉政業務。茲分述如下: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自民國82年9月1日起施行,96年3月21日全面修正,97年10月1日施行,擴大申報人範圍、修正財產強制信託制度、增訂財產變動申報制度,並對意圖隱匿財產而故意為不實申報,及前後年度財產異常增加且無正當理由未為說明、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者,增列行政罰則。應向監察院申報財產之公職人員,如違反該法規定,由監察院裁處之。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於89年7月12日公布施行,107年12月13日全面修正施行。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應即自行迴避並以書面通知服務機關;機關應定期彙報公職人員前ㄧ年度迴避情形。公職人員未迴避或假借職權圖其本人或關係人利益者,處以罰鍰。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不得以請託關說或其他不當方法,圖其本人或公職人員之利益。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與其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違者均處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