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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職權根源

監察院職權根源

導讀內容


憲法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依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規定,行使彈劾、糾舉、糾正、審計及調查等權。

監察法
依據憲法所賦予之監察權,及依監察法規定,監察院及監察委員得收受人民書狀,監察委員得分區巡迴監察。

陽光四法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辦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之審核、查核及裁處;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
辦理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之彙報、調查及裁處;依政治獻金法規定,辦理政治獻金專戶設立、變更及廢止,
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申報之審核、查核及裁處;並依遊說法規定,辦理遊說登記、申報、調查及裁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