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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組織大事記

監察院大事記

導讀內容


軍政(民國1年至民國17年)
民國14年
07月17日  國民政府第1次制定公布監察院組織法13條條文。
08月01日  監察院組織成立,為國民政府試行監察權之始。

民國16年
11月05日  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監察院組織法,惟因繼續北伐,監察院仍缺而未組。

民國17年
04月27日  審計院正式成立,于右任任審計院院長。

訓政(民國17年至民國36年)
民國17年 
10月20日  國民政府第2次制定公布監察院組織法23條條文。

民國20年
02月02日  監察院正式成立,于右任院長宣誓就職。
02月21日  國民政府將審計院改部,隸屬監察院。

民國25年 
04月14日  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監察院組織法,增列規定監察使署之設置及監察使之任期。

憲政(民國36年迄今)
民國36年
03月31日  國民政府第3次制定公布監察院組織法15條條文。
                 國民政府制定公布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

民國37年
06月05日  行憲監察院成立,監察院組織法施行。9日,于右任當選為首屆監察院院長
07月28日  制定公布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   
                 制定公布監察院監察委員行署組織條例。
08月10日  各委員會正式成立。

民國40年
06月30日  閩臺區監察委員行署結束,移交監察院,至此所有行署皆裁撤。

民國81年
11月04日  因應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修正公布,監察院經重新定位為非民意機關,刪除同意權,
                  專司彈劾、糾舉及審計等權,配合修正監察院組織法。
11月13日  因應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明定監察委員為29人,配合修正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

民國87年
01月07日  一、因應國內政經情事已有重大變遷,修正監察院組織法,將主任秘書改置副秘書長,
                          並增設監察業務處、監察調查處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會計處縮編為會計室;
                          原行政室與研考室合併為綜合規劃室,另成立政風室。
                  二、修正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整併常設委員會為7個,並修正名稱。另得應業務需要,
                          於院內設特種委員會。

民國109年
01月08日  一、為設置符合《巴黎原則》之國家人權機構,總統制定公布「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
                          組織法」,並訂自同年 5月1日施行。
                  二、修正公布監察院組織法,增訂監察院設國家人權委員會;並修正監察委員資格條件。
                          將原綜合規劃室與原資訊室整併為綜合業務處。
                  三、修正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將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名稱修正為內政及族群委員會。
08月01日  國家人權委員會正式揭牌運作,使我國在人權促進與保障上邁入全新的里程碑,落實人權
                  立國之理念。

民國110年
05月12日  修正公布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原外交及僑政委員會與國防及情報委員會整併為外交及
                  國防委員會;另成立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並訂自同年8月1日施行。 


照片1、2、3:民國16年11月5日公布國民政府監察院組織法。
照片4:國民政府審計院于右任院長就職典禮照片。
照片5:民國20年天津大公報-于右任院長就職寫真。
照片6:民國20年天津大公報第3版-于右任院長宣誓就職新聞。
照片7:行憲監察院第一屆集會會場。
照片8:選舉第一任院長領票投票排隊。
照片9:37年于右任當選監察院院長。
照片10:監察院現行組織圖。
照片11:總統蔡英文(左二)、第5屆監察院院長張博雅(左一)、第6屆監察院院長兼國家人權
                委員會主任委員陳菊(右二)、第6屆監察委員鴻義章(右一)為國家人權委員會揭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