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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懲會前委員長石木欽自86年至106年間長期與涉訟當事人翁茂鍾不當接觸並購買其所經營控制之怡安公司、聯亞公司股票獲取利益,違反法官法,嚴重損害司法公正性,監察院彈劾石木欽

  • 日期:109-08-14
  • 資料來源:綜合業務處

公懲會前委員長石木欽自86年7月22日至106年間長期與涉訟當事人翁茂鍾飲宴、球敘,包括翁茂鍾涉有5件官司案期間所委任案件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在場時均未迴避,並提供法律意見;尤其翁茂鍾所涉在最高法院審理中案件或下級審甫宣判案件上訴最高法院案件,石木欽在擔任最高法院法官也有不當接觸或未迴避翁茂鍾相關案件;另外在翁茂鍾所涉相關民、刑事案件審理期間未避嫌,不當以其妻兒名義,買進翁茂鍾所經營控制之怡安公司、聯亞公司股票獲取利益,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5條,法官法第18條第1項前段、第30條第2項第4款、第7款與法官守則第1條、法官社交及理財自律事項第1點及第6點、法官倫理規範第5條、第22條、第23條、第24條等規定,均有損法官獨立、公正、中立、廉潔、正直形象,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監察院於今天審查通過監察委員王美玉、高涌誠提案,彈劾石木欽。
 
彈劾案文指出石木欽涉有下列違法行為:

  1. 百利案件的民事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臺北地院第一審審理期間(亦在吳仙富偽造證券案偵查期間),石木欽不當接觸涉訟關係人翁茂鍾並接受其宴請,並有委任律師楊永成在場;該案在臺北地院第二審審理期間,石木欽再接受翁茂鍾宴請,同時亦有委任律師楊永成在場,涉有討論百利案情;其後在最高法院第三審審理期間,石木欽亦與翁茂鍾不當接觸飲宴,並涉有告知翁茂鍾最高法院保密分案訊息的嫌疑,顯有違法。
  2. 百利案件的諸慶恩偽造定存單刑事案件在偵查前後,石木欽接受翁茂鍾宴請,並與委任律師楊永成見面接觸討論百利案,而後秦台生違法介入本案,於受理調查至移送到起訴均有重大不法疑慮;其後該案在第三審審理期間及宣判後,石木欽作為該案的陪席法官,仍與翁茂鍾頻繁飲宴與接觸,並未迴避案件評議審理,違反法官守則,情節重大。
  3. 百利案件的怡華公司請求諸慶恩損害賠償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審理期間,石木欽仍與翁茂鍾頻繁飲宴與接觸,甚或在該案於高院判決後上訴最高法院前,翁茂鍾至最高法院拜訪石木欽與吳雄銘庭長(諸慶恩偽造定存單刑事案件承審庭長)並未拒絕,涉有不當接觸,顯有不當。
  4. 百利案件的巴黎銀行請求損害賠償案臺北地院第一審審理期間,石木欽與翁茂鍾及委任律師黃泰鋒不當飲宴;該案高院第二審審理期間,石木欽又與翁茂鍾及委任律師李嘉典不當飲宴接觸;在最高法院第三審審理期間,石木欽仍與翁茂鍾頻繁飲宴接觸,自有違法及違反法官守則。
  5. 怡安公司炒股案—新竹市調查處移送新竹地檢前,石木欽與翁茂鍾涉有不當飲宴接觸。
  6. 應華炒股案臺中地院第一審審理期間,石木欽與刑事被告翁茂鍾涉有不當飲宴接觸。
  7. 佳和炒股案審理期間,石木欽與刑事被告翁茂鍾不當飲宴接觸。
  8. 石木欽數次於翁茂鍾所涉民、刑事訴訟案件審理期間,不當買進翁茂鍾所經營控制之怡安股票,再賣出獲利,涉有違法。
  9. 石木欽在翁茂鍾所涉民、刑事訴訟案件審理期間,以其子名義於97年6月間向佳和公司不當買進翁茂鍾所經營控制聯亞公司股票100張後,並於103年7月15日聯亞公司股票於興櫃掛牌後,陸續以每股300元以上之價格賣出獲利。

監察委員王美玉、高涌誠指出:獨立、公正、中立及正直的法官在正義及法治國原則維護上,扮演著無與倫比的重要角色。因此,不論個別或全體法官,均應廉潔奉公、朝乾夕惕,尊重及榮耀司法,讓法院成為公眾所信賴的公平審判機關,並致力於維護及提升法律制度的公信力。法官應以高於一般公務員品操要求自身,並提升裁判品質,隨時維護司法機關之尊嚴,並以具體行動排除其公務及私人生活實質違法不當或外觀疑似違法不當的行為,以確保公眾對法官獨立、公正、中立、正直,無庸置疑的最高信賴。石木欽歷任最高法院法官、庭長、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兼院長與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卻於任職期間有上述違法失職行為,辜負國家與司法機關對於被彈劾人深切的期許,足使一般人對法官之獨立、公正、中立、廉潔、正直形象產生極為高度懷疑,石木欽違法事證明確,應予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