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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通過林文程、浦忠成、趙永清委員所提,對經濟部能源署署長游振偉、前組長林文信及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前局長陳凱凌等3人彈劾案

  • 日期:114-02-26

臺南市未達2公頃之非都市土地(俗稱小二甲)申請變更作太陽光電設施使用案,監察院於114年2月20日審查通過監察委員林文程、浦忠成、趙永清所提,對經濟部能源署署長游振偉、前組長林文信及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前局長陳凱凌等3人彈劾案,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本件(114年劾字第1號彈劾案)已於114年2月26日公告彈劾案文、審查決定書及審查委員表決附具理由情形。針對被彈劾人游振偉部分,審查委員高涌誠附具決定不成立理由略以,彈劾案文就游振偉有違失之理由,似亦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調查而未認定有違反依法行政之情事,且游振偉是否真於會議中有罔顧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代表意見亦有不明,顯仍難以判斷是否有違法失職。
 
彈劾案文指出:
一、被彈劾人游振偉自108年擔任經濟部能源局(下稱能源局,現改制為能源署)局長,身為簡任第13職等高階文官,應知公務員依法行政為基本原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農委會,現改制為農業部)因農地設置太陽光電屢生爭議,且易造成農地破碎,為此修法將2公頃以下農地不同意變更使用,修法公告後,有能源局主管「109年太陽光電6.5GW達標計畫」但書內容,游振偉身為首長未親自或指派所屬詢問但書意旨,嗣光電業者因「七七事變」(註)卡關而不斷請求該局協助,游振偉為使業者案件能全數納入,於110年9月15日、17日、10月14日等擔任主席之會議,無視農委會代表發言預警可能有地主偽造文書等意見,明知會發生此弊端,仍未依法行政,違法裁示將「土地使用同意書」作為不受小二甲禁令之審認標準,為太陽光電業者大開方便之門,且未陳報經濟部或行政院即據以執行,並推諉卸責將審認職責轉嫁地方政府,造成本案高達96.15%皆為倒填日期之不實土地使用同意書或不符規定之案件,嚴重斲喪人民對政府公權力之信賴,核有重大違失。
 
二、被彈劾人陳凱凌於臺南市太陽光電審查案件改為聯合審查制度後,因臺南市政府農業局堅持「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第7點之1規定已生效施行,不再收受小二甲案件而卡關,除於聯審會議中抨擊該府農業局代表外,亦發文尋求農委會函釋,惟均遭否決後,竟夥同被彈劾人林文信改以上開規定但書第2款「109年太陽光電6.5GW達標計畫」尋求出路,聯合將易於變、偽造之土地使用同意書,於歷次會議中,逐步納入前揭達標計畫審認範圍,並於未定案前即通知業者需有109年7月31日前之土地使用同意書始得解套,造成大量土地因買賣、繼承、分割等同意書日期及所有權人前後不一等問題,此等爭議案件明顯均為偽造、倒填日期之土地使用同意書,林文信竟提出「請前、後土地所有權人都提出土地使用同意書即算合格」,並作成會議結論而全都審認,該等案件倘全都完工發電,將肇致20年不法發電收入高達數十億元,核有嚴重違失 
 
三、綜上,被彈劾人游振偉、林文信、陳凱凌等3人,違失情節重大,核與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有違,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之應受懲戒事由,爰依憲法第97條第2項及監察法第6條規定提案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審理,依法懲戒。

註: 農委會陳吉仲主任委員於109年7月7日召開記者會,宣布將修法把2公頃以下農地不同意變更使用,俗稱七七事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