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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作為獎勵、吸引投資之主管機關,卻兼有維護勞工安全與健康之權責,立場衝突,致有傷害園區內勞工權益情事,監察院促請經濟部、勞動部應正視勞工行政事務有特別保護性質,重新思考業務分工方式;並就怠於處理園區內移工之申訴案件部分,糾正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 日期:113-03-07

監察委員:高涌誠、王幼玲

民國(下同)111年4月6日,位於經濟部楠梓加工出口區(下稱加工出口區,於110年3月28日更名為楠梓科技產業園區)之W公司所聘僱移工,向勞動部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下稱1955專線),申訴W公司有多項違反勞動法令情形;申訴內容與製造業移工經常發生的勞資爭議態樣類似,包括加班費、膳宿費扣款等爭議。

但W公司移工的申訴案件被1955專線轉給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下稱高市府勞工局)後,高市府勞工局又轉給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下稱加工處,於112年9月26日更名為產業園區管理局),最終加工處僅回覆申訴人,經調查後發現W公司有使所僱勞工超時工作涉嫌違法,至移工原本申訴的事項,均簡略稱查無違反法令規定情形等語。對移工來說,他們申訴的問題並未得到合法及充分的說明,對相關申訴事項仍有疑義未明,隨後更即發生向1955專線共同提起申訴的多名移工中,有3人被W公司威脅離職。

移工向本院陳情,認為有關機關已違反行政院依《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宣示要「消除種族歧視、促進平等及尊重多元的決心」,爰監察委員高涌誠、王幼玲對此案展開調查。

調查報告於113年3月6日經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聯席會議審查通過,糾正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高市府勞工局,並籲請經濟部、勞動部應正視勞工行政事務有特別保護性質,重新思考自54年以來未曾改變之勞動業務分工方式。

監察院調查發現,我國因特殊歷史條件背景於55年成立獨步全球之加工出口區,於制定設置管理條例時,即明文規定由加工處掌理區內職業安全衛生檢查及勞工行政事項;但隨著國際勞動情勢變遷,勞動部逐步制定或修正勞動法規,以更積極保障勞工權益;設置管理條例以施行細則來說明「勞工行政事項」的內容,實難以完全涵括。此外,加工處作為獎勵、吸引投資之主管機關,卻兼有維護勞工安全與健康之權責,立場衝突;加工出口區的「特區」性質,亦使得區內勞工與區外勞工未有同等接受勞動權益保障的行政措施,但勞工行政事務具有特別保護性質,是否適宜授權予以「服務廠商」為旨的加工處處理,實有待經濟部、勞動部重新思考。

監委指出,於本件移工申訴之個案中,加工處辦理勞工行政及勞動檢查業務時,勞動檢查人員不熟悉權責法令規定、對於涉及全公司勞工都一體適用的工時、工資制度之申訴事項,卻僅憑雇主說詞即採信認定,及歷時超過1年才查出W公司確有違反勞動法令,推翻原先「查無違法」的認定等缺失,肇致我國在勞動監督與保障上出現一國兩制,加工出口區內的勞工更是無所適從;而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在處理移工申訴案件時,未同理移工因不諳中文所遭遇困境,以難謂妥適之言詞向移工說明,並有錯誤解讀法令和未注意函釋已有規定等情,率而認定W公司均無違法,惟雙語薪資表、膳宿費爭議已經證實違反法令規定,而在水電費爭議部分,提出申訴的移工,卻是迄今仍未獲得該局明確、具體之答復,不僅對移工權益造成巨大損害,亦有損政府公信,因此糾正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高市府勞工局。

監委表示,調查也發現勞動部1955專線收受申訴案件後,未能依申訴內容涉及之法令規定與主管機關之權責分工而分派案件,雖稱對於主管機關查處情形有追蹤管考機制,但亦形同虛設,致使徒有1955專線作為單一窗口,卻未能積極保障勞工權益,有待勞動部確實檢討改進;此外,勞動部未掌握各縣市在處理勞工(尤其是移工)勞資爭議案件時,仍多以勞資爭議處理法未明文之「協調」為主,致忽略對「協調」品質之要求,進而影響移工對於政府機關與法令規定之信任,勞動部應正視實務上對於「協調」之需求,協助各縣市提升並強化協調之成效與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