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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搜索查扣之規範未盡明確,執行失據;且高階主管參加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及球敘未依規定簽報;另該局部分外勤處站據點工作費憑證核銷難謂適法,監察院提案糾正

  • 日期:113-03-01

監察委員:高涌誠、林郁容、王美玉


監察委員高涌誠、林郁容委員及王美玉委員調查:「據訴,調查局搜索台灣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蠟公司)查扣執行失當,且相關高階主管與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接觸頻繁;及調查局據點工作費執行涉有違失」案,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於113年2月19日通過糾正案文指出,該局調查人員執行個案搜索過程欠當;相關高階主管多次參加與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及球敘違反規定;另調查局部分外勤處站據點工作費憑證核銷難謂適法,均有違失,提案糾正調查局。
 
監察委員高涌誠、林郁容委員及王美玉3月1日表示,調查局人員於台蠟公司搜索現場發現另案記有該局主管人員姓名之證物,究是否應予查扣之規範未盡明確,卻又在被搜索單位人員均在場之情況下,公然質疑討論相關主管人員與被搜索對象「在外吃飯、喝酒」以及是否查扣爭執等言論,且相關高階主管多次參加與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及球敘,亦未依規定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損及機關形象,核有違失。
 
調查委員表示,調查局部分高階主管多次參加與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及球敘,亦未依規定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或揭露應迴避事項與其飲宴球敘與職務行使蒐集情資有關,殊有未當,尤其相關主管與犯罪嫌疑人頻繁不當接觸,引發調查人員訾議,行為欠當,洵有可議之處,調查局相關單位主管對所屬「宣導守紀觀念,傳達紀律要求」等宣教工作未盡落實,屬員長期多次與犯罪嫌疑人會面卻無相關紀錄可稽,引發相關偵查計畫執行及搜索是否迴避之質疑,監督考核不周並損及調查人員及調查局聲譽,均核有違失。
 
糾正案文指出,有關調查局人員涉入台蠟公司當事人飲宴案,以及搜扣過程有無行政違失,法務部允應督導調查局本於權責儘速再行行政調查,逐案清查妥處有關機關、人員有無涉及民眾檢舉之弊端及生活有無違常等情事,俾澄清吏治,激濁揚清,用以維護調查局聲譽;並允應督促所屬戮力依法釐清「台蠟公司搜索扣押過程衍生爭議及疑涉不法案」及「調查局高階主管疑涉嫌與案件台蠟公司當事人飲宴案」,並本於勿枉勿縱精神,澄清吏治,釐清其中有無公務員利益輸送等情事,依法處理,進而維護人民對政府司法之信任。
 
另外,據訴,調查局之外勤處站長期以來,將中央核發據點調查官每人每月之據點工作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從中抽取1,000元集中管理,並將業務交由特定據點調查官處理,使其獲得績效分數,再藉特殊績效表現名目,發放款項予特定調查官,疑涉不法。
 
3位委員表示,案經調閱查核據點工作費等案關卷證資料並詢問多位調查官及相關主管人員後發現,調查局所屬外勤處、站浮動據點工作費之核發分配有集中於特定人員之虞,並將浮動據點工作費分配結果均以「據點工作績效排名獎金」、「特殊績效獎金」作為核發分配案由,不無衍生誤解據點工作費屬個人獎金等爭議。另查該局據點工作費免用統一發票收據,部分單據與公示資料不同且商工登記為歇業、停業、查無資料、非營業中等態樣,憑證核銷難謂適法,惟臺北地檢署以行政簽結方式結案,均有違失。
 
調查報告特別指出,法務部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及針對匿名檢舉函疑涉嫌洩密一節,應本於權責督導所屬依法處理,以提供所屬員工執行職務必要的良好工作環境及不受誣陷干擾的辦案空間,才能杜絕黑函文化,以提升調查工作效能。
 
監察院調查報告最後表示,政府允應基於國民主權下權力分立精神,深入研議並落實各情治機關確立「情治分立」原則,避免集情報與警察權於一身,造成濫權、恣意侵害國民權益,以維護人權及保護國家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