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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處理所轄國中黃紀生校長涉及校園性別事件,停職停聘靜候調查不符程序致影響案件清查、性平會組成及調查過程有違反行政程序法之虞,事後亦未對黃校長依兒少權法裁罰有處理不當;黃校長不當體罰學生、在校外違法兼職補習,該局也未詳查且態度消極。監察院通過監委王美玉、葉大華所提調查報告,並糾正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 日期:112-12-15

監察委員:王美玉、葉大華

臺中市立大墩國民中學前校長黃紀生自82年至95年間任教乙國中時分別對C生、A生性侵害屬實,另對D生性騷擾情節重大。其涉有不當體罰學生及長期違法兼差補習等情事,違失情節重大,於112年12月12日經監察院彈劾審查會通過,移送懲戒法院審理。另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112年12月14日通過監委王美玉、葉大華調查「臺中市立某國中黃姓校長涉嫌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不當體罰學生及違法兼差補習」案之調查報告及糾正案。
 
監察委員王美玉、葉大華指出,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處理黃紀生校長之停職停聘靜候調查不符程序,明顯判斷錯誤,錯失停職停聘靜候調查契機,也因此造成疑似被害人紛紛走避,影響案件清查及求助意願;性平會調查處理A生案件時,調查小組委員組成不符規定,性平會某委員在調查期間2度打電話給被害學生,恐有違反行政程序法第47條第1項「不得為行政程序外接觸」及第33條「應迴避而未迴避」之規定,以及函送調查報告書給黃校長陳述意見,低於7天合理準備答辯期限,亦未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予以裁罰及公告姓名,處理不當。另外,有關被訴有不當體罰學生、在校外違法兼職補習等情事,該局均未詳查且態度消極,提案糾正。
 
二位監委表示,112年8月16日性平法修法前,固然無校長停職規定,但依據教育部107年函釋,地方政府認有必要命校長暫離校園,可由權責單位循相關機制或依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下稱防治準則)第25條第1項第1款及第3項規定,提請性平會討論執行相關必要處置。
 
本案黃紀生校長於111年4月間提出申請退休,經臺中市政府111年5月5日召開性平會決議「經評估雙方當事人接觸機率甚微,同意疑似行為人校長無須暫時離開校園現場或停止校長職務。」臺中市政府調查中知悉黃校長持續不斷騷擾被害人,並2度函請他「在案件調查處理期間,務必謹遵規定,避免互動,不得違誤」未果,與111年5月5日性平會決議有違,卻未再度召開性平會討論是否將行為人停職,顯不符校長停職停聘靜候調查程序。
 
黃校長111年8月1日回任教師,臺中市政府未立即處理停聘靜候調查,反而同意其留職停薪,遲至111年8月31日才函甲國中,請學校依教師法第22條規定召開教評會審議行為人停聘事宜。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明顯判斷錯誤,錯失對行為人停聘靜候調查契機,也因此造成疑似被害人紛紛走避,影響案件清查及求助意願。
 
二位監委表示,臺中市政府性平會調查處理A生案件,未有行為時學校、行為人現所屬學校代表參與調查,不符111年性平法第30條及防治準則第11條之規定。另身兼臺中市政府性平會委員之丁大學羅姓教授,與A生曾經是師生關係,在調查期間2度打電話給被害學生,恐有違反行政程序法第47條第1項「不得為行政程序外接觸」及第33條「應迴避而未迴避」之規定。此外臺中市政府於111年9月2日函送A生案件調查報告書予行為人,命其111年9月7日前以書面陳述意見,明顯低於7天合理準備答辯期限。
 
調查報告指出62年2月兒童福利法、92年「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即明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不得有體罰及不當對待學生之行為,且不應對學生身心造成傷害。本件黃校長尚被訴有不當體罰學生情事,也未見臺中市政府對黃校長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裁罰及公告,均有處理不當之違失。
 
74年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即規定專業教育人員不得在外兼職,但他坦承長期在校外違法收費補習,並因此發生補習班學生C生遭性侵害事件。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未積極處理行為人長期違法兼差補習,亦有欠當。
  
本案性平案件調查期間,臺中市政府接獲黃校長涉及其他性平案件調查申請,依規定應交由性平會處理並議決調查方式,教育部並曾於3度發文要求市府主責管轄本案,惟臺中市政府對於後案,未採教育部函釋亦未交由性平會討論,逕以另函轉請乙國中處理而非併案調查;事發後,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設立檢舉專線、普發調查信予行為人任教期間之班級學生及教師,期能發掘潛在被害人,惟普查問卷回收不佳、數據不清,且未就A生提出的多名可能潛在被害人納入清查範圍,致清查結果受限,無法釐清受害人數,將促請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後續檢討改進。
 
二位監委表示,校園性別事件之發生及揭露,關鍵在於權力不對等議題,本案多名被害人勇敢揭露被害情事後,無奈已逾刑事追訴期。112年8月16日性平法修法,仍無法解決兒少性侵犯罪之刑事追訴期議題,仍待行政院立法政策的主張,才能維護被害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