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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弒母詐保案」,突顯「人權保障」及「事實發現」之不足,監察委員蔡崇義申請自動調查

  • 日期:112-12-08

監察委員:蔡崇義

據報導資料,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辦104年度偵字第1576、1896號,王忠義被訴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案件,雖經第一審判決有罪,然第二審改判無罪。最高法院發回更審,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認為案內資料不能證明王忠義涉有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之犯行,遂以112年度上重更三字第2號撤銷原判決,改判無罪確定等情1案。事涉刑事訴訟兩大目的:「人權保障」及「事實發現」之落實,並牽涉司法相驗、鑑定、調查制度等議題,監察委員蔡崇義於6年前新聞報導後,即予追蹤,在不妨害偵審作為下蒐證。並基於對於法官依法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均予尊重之立場,直至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重更三字第2號判決確定後,監察委員始提出申請自動調查。

監察委員蔡崇義表示,本案相驗、鑑定及調查情形,是否遵守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相關人力、程序及相關規定有無不足之處?人權是否保障、事實是否發現、公益是否伸張?均有待調查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