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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區監理所前所長袁國治涉嫌貪污受賄,違反利益衝突迴避,多次收受與其有職務上利害關係者之餽贈,並為行政程序外之不當接觸,罔顧法紀,敗壞官箴,監察院通過監委蔡崇義、田秋堇提案彈劾

  • 日期:112-08-08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下稱北市所)前所長袁國治因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罪嫌,經法務部廉政署移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理後以109年度訴字第659號判決袁國治犯2次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各處有期徒刑10年、7年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全案經監察院調查結果,袁國治之所為除涉犯貪瀆罪嫌,其假借職務上權力、機會,收受與其有職務上利害關係者之餽贈,並為行政程序外之不當接觸,罔顧法紀,敗壞官箴,嚴重斲傷機關廉潔形象,行政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監察院於民國(下同)112年8月8日以13比0(全票)審查通過監察委員蔡崇義、田秋堇提案彈劾袁國治,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彈劾案文指出,袁國治於107年至109年1月間,假借職務上權力、機會,利用人頭掩飾,與轄下駕訓班業者合夥成立體檢代辦所「○○診所」,未出資卻固定收取40%股權之盈餘分紅總計新臺幣(下同)171萬2千元,及價值1萬元之中油捷利卡、價值8千元之茶葉10罐等餽贈,指導業者撰擬陳情信,藉故驅離在北市所士林監理站內駐點設置體檢室提供體檢體測服務之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醫療人員,以利○○診所經營獲利,並持續為職務上協助行為,明顯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及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有關公務員不得收受與其有職務上利害關係者之餽贈、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應行迴避等規定。

彈劾案文並指出,袁國治明知「○○公司停車場設置申請案」仍在行政程序中,未依程序完成現場勘查,即私下向申請人允諾將予批准,並於核准前主動邀約,獨自前往申請人所經營之公司會面,收受申請人交付之10萬元,加速核准決行,其所為明顯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及行政程序法有關公務員應謹慎、清廉及禁止行政程序外不當接觸之規定,核有重大行政違失。

綜上,袁國治之行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6條、第7條、第17條及第19條、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3點、第4點及第5點、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6條、第12條及行政程序法第47條等規定,核屬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違法執行職務之行為,依法應受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