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委員:陳景峻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永福派出所翁姓、江姓警員於111年9月20日晚間埋伏抓捕通緝犯時,誤認路過的黃姓男子為通緝犯,該黃姓男子以為遇到歹徒而反抗,遭翁姓、江姓警員壓制致傷,扭打過程中翁姓、江姓警員也因而受傷。事後三重分局坦承「抓錯人」並公開向該黃姓男子及社會大眾致歉,針對該黃姓男子提告部分依法受理調查,函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偵辦,並將翁姓、江姓警員記過調職、該所所長連帶處分。另監察院接獲民眾陳情指稱三重分局屢屢值勤不當,亦有議員指稱該分局在1年內發生5件重大違紀事件,經立案調查後,監察院內政及族群委員會於今(16)日審議通過監委陳景峻提出調查報告及糾正案。
陳景峻委員指出,三重分局翁姓警員當時身著便服,於盤查黃姓男子時並未出示證件,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在先,後以左手搭住黃男右肩,黃男以為遇到歹徒,出於自我防衛隨即雙手反抓翁員,兩人間因相互拉扯而摔倒,其後到場之同所的江姓警員隨即拉開黃男,並對其使用防護型噴霧器後,翁、江兩員共同將黃男上銬,但是並未利用隨身攜帶的小電腦立即查證黃男的身分,將黃男帶回派出所後,翁員又大力拉扯黃男手銬,致黃男感覺痛苦,違反警察人員使用警銬規範。
陳景峻委員強調,當時距離111年8月22日發生的臺南殺警案不到1個月,翁員卻仍然獨自1人執行盤查,當時與黃男之間也只有1隻手臂長度的距離,在拉扯過程中甚至曾經被黃男壓制在下,倘翁員所盤查的對象確實是歹徒,則翁員人身安全後果將不堪設想,翁員未以自身安全為優先考量,自陷險地,違反相關勤務規範,亦有違失。
以上顯見三重分局相關教育訓練及宣導未能發揮效果,流於形式;此外,該分局勤指中心及時任永福所所長未能於事前掌握所屬同仁查緝通緝犯相關情資及後續動態,以及所長於黃男遭翁員大力拉扯手銬時亦未能適時阻止,三重分局未盡指揮、督導及考核轄區各勤務執行機構之責,導致員警執行勤務時有損民眾權利,監察院因此糾正三重分局,並就上述翁員的重大違失行為,要求新北市政府將翁員移送懲戒法院處理。
陳景峻委員表示,三重分局近期發生的數件重大違紀事件,該分局均已分別追究涉案員警行政責任或移送檢察署偵辦,並有強化督導、宣導等各項改進措施,且警政署亦積極規劃藉由科技設備精進教育訓練模式、引進員警執法情緒管理等新式教育訓練理念,以有效提升員警執法之專業度及確保自身安全。但是警政署仍應持續充實科技設備訓練量能、精進員警法治素養及執勤技能,並確實執行相關教育訓練驗收檢測,以及持續監督所屬各警察機關落實前開各項改進作為,以兼顧民眾權益、治安維護及確保員警自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