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監察院將依據憲法與監察法規定,就司法院與行政院移送調查報告,勿枉勿縱,續行查處

  • 日期:110-01-18

監察院調查石木欽案,本(18)日司法院與法務部分別舉行記者會,公布部分審檢調人員(不含警察人員)調查結果,並將移送監察院審查。
 
監委王美玉、高涌誠指出,有關司法院認有違失行為之嫌而有調查必要之現職或曾任職法官者共計20名,其中林奇福、顏南全、蘇義洲、吳雄銘、曾平杉、陳義仲、林金村等7人,因違失行為情節重大,並有司法懲戒之必要,將送請人審會決議是否移請監察院審查;法務部認有檢察官身分者共11人(在職4人,未在職7人),具調查局所屬人員身分者共9人(在職2人,未在職7人),總計20名檢調人員,曲鴻煜、方萬富、秦台生,均移由檢察機關刑事分案調查。羅榮乾,移送監察院審查,進行司法懲戒。凌博志、王崇儀、宋海嘯、王新民、吳明雄、劉台生,陳守煌、周章欽、黃和村、蘇南桓、潘國威、楊榮宗、柯尊仁、張濟平、王北齊、楊師宏:「職務監督」或「行政議處」部分。調查委員將俟行政院與司法院移送調查報告內容,建請司法及獄政委員會依據憲法與監察法規定,續行查處。
 
至於,有關司法院與法務部提出監察院調查意見註8「以現有資料出現次數未達5次以上,並非頻繁,故而隱匿」之記載,作為行政調查範圍限縮的參考標準,惟查,本院前調查石木欽案係以「司法院所移送石木欽卷證」作為調查依據,監察院因當時臺北地檢署有相關顧忌,並無取得臺北地檢署103年度他字第6578號、106年度他字第267號偵卷暨贓證物的全部資料,僅係針對與被調查人石木欽具有關聯性卷證資料進行調查,但無限縮監察院自身調查範圍,調查委員將建請司法及獄政委員會,請法務部依據司法及獄政委員會前審查意見移送全部扣押物過院審查。
 
另調查委員指出,有關監察院調查、彈劾與懲戒法院懲戒時效問題,依法均非司法院與法務部行政調查時,得依職權決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