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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扣押物贓證物保管方式凌亂原始,監委促請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建構科技化管理,落實司改國是會議

  • 日期:109-07-31

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於7月29日通過並公布監察委員高涌誠、蔡崇義、林雅鋒、楊芳玲、楊芳婉及王幼玲所調查的通案性研究,請行政院會同司法院針對刑事案件扣押物,建構科技化管理機制,落實司改國是會議決議。
 
監察委員表示,監察院前於101年對刑事案件扣押物贓證物進行調查並提出檢討與建議,近年因人權團體向本院陳情,主張部分死囚案件證物業已滅失,故以扣押物贓證物作為本年度通案性調查研究主題。經調閱資料與實地履勘發現,在目前卷證併送制度下,目前警察機關、檢察署及法院,對於扣押物贓證物之管理方式原始,還以簿冊人工填寫及逐案、逐件清點,不但各機關都負擔保管成本,尚增加運送及彼此勾稽的成本,以及過程中被調包或滅失的風險。此外,保管環境欠佳,部分證物置於高溼度、烈日曝曬或充滿灰塵處所,將嚴重減損扣押物贓證物價值,又,遭扣押的車輛長滿青苔,不利於微物跡證的保存。
 
監察委員指出, 106年司改國是會議要求法務部及司法院建立證據監管與保存期限機制,以強化司法發現真實能力。無獨有偶,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也曾要求法務部等機關建立證物監管鏈機制,確保證物同一性,消弭調包、栽贓可能,可惜前開意見都沒有受到重視與落實。
 
監察委員說,證物是刑事案件的基礎,扣押物贓證物保存之良窳,攸關真實發現與裁判正確,為落實司改國是會議決議,完善扣押物贓證物保管機制,我國宜由單一、專業的機關來保管扣押物贓證物,考量新設機關不易,若由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進行改制作為保管機關,不失為解決之道,因為該所具備證物鑑定的專業知識與設備,可提升扣押物贓證物保管之品質與能力。同時,建立相關配套措施,諸如以RFID無線射頻科技,對扣押物贓證物進行管理,可迅速完成多件扣押物贓證物的盤點,避免人工盤點錯誤甚至傳遞過程的滅失。此外,鼓勵偵查、審判中的發還與變價,使庫房空間活化,避免漫長訴訟程序導致扣押物贓證物貶值。全案提出四點調查意見,請行政院與司法院共同研議,希冀以科技化提升扣押物贓證物保管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