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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發局及教育局對比利馬安親班、幼兒園及補習班裁罰標準反覆,違法失當,監委高鳳仙提案糾正臺北市政府

  • 日期:109-07-21

關於「據訴,比利馬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屢遭鄰居檢舉涉有外牆變更、擅自裝修等違法建築行為,惟臺北市政府官員疑配合市議員關切施壓,屢屢進行稽查開罰,其相關執法作為涉有不當等情」案,監察院內政及族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今(21)日通過監察委員高鳳仙提出之調查報告及糾正案,糾正臺北市政府,並請議處相關人員。

 

監委高鳳仙表示,臺北市政府對比利馬安親班、幼兒園及補習班之裁罰有違失,故提案糾正。違失情節如下:

 

一、臺北市政府於105年4月間對於比利馬課照中心違反室內裝修行為之裁處,因未明確告知違規行為態樣,違規人尚無從申辯,該府即率爾裁罰,處理程序顯有瑕疵。又,該府於本件補辦室內裝修案於105年底經臺北市建築師公會竣工查驗符合規定後,因應臺北市議會李慶元議員要求,額外要求一併辦理本不需辦理之「一定規模以下變更審查許可」,且於臺北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規定之建築師簽證外,另增加由結構技師提具結構計算書並簽證,明顯增加法令所無之負擔,損及人民權益,該府認事用法顯有違誤。

 

二、比利馬課照中心立案前,市府工務局即勘查認定其屋前平臺外推屬既存違建並拍照列管,該中心於105年間遭市府以既存違建供不特定對象使用查報後,即依市府建管處建議,以隔板封閉該陽臺不使用,並於申辦建築物室內裝修併一定規模以下變更審查許可時,檢附「建築師結構安全證明」,說明結構安全無虞。和興路8號地下室自用儲藏室開窗行為,市府建管處勘查雖認為係屬舊貌,卻未進一步查明其行為時點。比利馬幼兒園及比利馬補習班之陽臺係內縮於建築物立面,並以大面積落地門窗與室內連通,明顯不具結構性,於106年4月遭查報後,亦依市府建管處指示,以矽酸鈣板恢復外牆之區隔功能。上開違建尚不涉及建築物主要構造,且經市府建管處查報處理結案,惟市府都發局竟自108年1月起,一再以結構安全為由,認為建築物所有權人「未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及依市府建管處建議所恢復之外牆面「材質不符原核准」,而處以罰鍰及連續罰,共計144萬元。市府該等作為,不僅明顯逾越法令規定,且行政行為前後不一、審查標準反覆,行政手段明顯過當,令民眾無所適從,有違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核有違失。

 

三、市府教育局於108年12月10日依據該府都發局同年11月8日對比利馬課照中心、幼兒園及補習班之裁罰,再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稱兒少權法)、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下稱幼照法)、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下稱短期補習班準則)等教育法令分別裁處課照中心6萬元罰鍰、幼兒園1萬5千元罰鍰及補習班停止招生3個月,顯有未妥。且教育部認為該局對幼兒園之裁罰理由與幼照法第25條之立法意旨似有未符,對補習班之裁處亦不符短期補習班準則第35條第7項對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結果所做之裁處。法務部亦認為,該局以違反建築法第77條第1項規定之同一行為認定構成兒少權法第83條第3款規定,並依第107條裁罰課照中心,應有行政罰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適用。顯見市府教育局所為之裁罰違法失當,致人民承受過度不利之後果,核有違失。

 

高鳳仙說,除上開糾正事項外,市府尚有下列缺失,請確實檢討改進:

 

一、比利馬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異動未報備,經地方政府依幼照法第47條規定處罰鍰5萬元,依教育部推動及補助地方政府與私立幼兒園合作提供準公共教保服務作業要點第19點規定,地方政府應通知其自次一學年度解除契約。惟市府教育局於109年1月13日(108學年上學期將結束)函比利馬幼兒園解除準公共教保服務契約,並未說明自次一學年度解除契約,於法有違,核有未當。其嗣於同年4月28日(108學年下學期已近半)再函該園撤銷準公共教保服務契約,不僅解除契約與撤銷契約前後矛盾,且是否符合撤銷要件即有疑義,又因撤銷契約自始不發生契約效力,將衍生已受補助之家長是否退費及如何另覓就學場域問題,恐損及幼兒就學權益,亦有疏失。

 

二、臺北市文山區和興路8號二、三樓(比利馬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上方)牆面等處所張貼之大型帆布,難謂無宣傳目的,應屬臺北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規定之「張貼廣告」,且其內容亦有妨礙善良風俗習慣之虞,該條例所定之主管機關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實應本諸權責,妥為查處。

 

三、臺北市文山區和興路8號地下室確係「自用儲藏室」,並非「防空避難室」,當地警察局對於建築物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有關資料依法應建檔列管有案,該府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未經查明確認該址是否確為「防空避難室」,即一再派員現場勘查,實屬擾民,核有疏失。

 

四、比利馬幼兒園園長及教保員雖曾於105年11月因壓力過大疑似罹患恐慌症及使用舒緩精神藥物,惟業經醫生證明尚不影響工作表現,市府教育局106年3月稽查時亦明載該教保員狀態是正常、平常。教保服務人員條例於107年3月23日施行後,對於教保服務人員「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尚須「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諮詢相關專科醫師2人以上後,認定不能勝任教保工作」,方有不得在幼兒園服務規定之適用,惟該局既未勘查,亦未諮詢相關專科醫師,即一再函文要求該園提供醫師診斷證明相關資料,實有未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