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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彰化藝術高中106年6月間接獲該校柔道教練師生戀之舉報,卻未啟動性平會調查,致108年3月又發生該名教練性侵害另一名年僅14歲之國中學生的憾事。彰化縣政府監督彰藝高中處理性平案件之機制嚴重失靈,且對於校園中運動教練之督管極為鬆散,未善盡保護兒少之責。監察委員楊芳玲、蔡崇義及田秋堇提案糾正彰化縣政府與該縣彰化藝術高中

  • 日期:109-07-16

監察委員楊芳玲、蔡崇義與田秋堇調查「彰化縣彰化藝術高級中學柔道教練涉嫌性侵害未成年女學生,疑校方知情,卻未依法通報及處理等情」一案,於109年7月16日經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通過其糾正案與調查報告。

 

依據糾正案文,彰化縣彰化藝術高級中學(下稱彰藝高中)於106年6月23日接獲消息指出該校柔道教練與該校A生疑似師生戀,該校於當天進行校安通報稱此案為「兒少保護事件」,未將此案認定為性平事件,惟仍由該校學務主任依規定向該校性別平等會(下稱性平會)檢舉。該校性平會收案後於同年月26日召開會議決定啟動調查,嗣因A生家長向學校表示表達「不欲其子女被調查」的意願,該校便率然推翻其性平會決議,未對該事件進行調查。又,在未查明該名教練行為有無違反專業倫理的情況下,該校於同年7月6日便草率解聘該名教練。彰藝高中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等情節甚明。

 

糾正案文亦指出,該名柔道教練於106年8月經彰藝高中違法解聘,既未經懲處、又未受實施性平教育與通報不適任教育人員等處置,雖然離開彰藝高中,卻仍在該縣彰興國中、彰安國中與私人道館教學,至108年3月,又發生該教練性侵害另一名年僅14歲B生的憾事。

 

該名柔道教練與A生及B生之事件,直至108年5月經民眾主動向彰化縣政府檢舉以及同年7月有媒體披露才曝光,之後彰化縣政府要求彰藝高中調查處理,該校始於108年對該名教練補行相關懲處及處置,監察委員表示「形同亡羊補牢」。監察委員進一步指出,彰藝高中106年6月23日所為之通報,雖然勾選「事件類別」有誤,但通報內容明確顯示「涉及師生戀」,然而彰化縣政府僅以學校通報類別非屬性平事件,就忽略該校通報內容,未再予以追蹤瞭解,以致對於該校後續違法不展開調查、錯誤提供A生家長不調查申請書、違法解聘該教練等情事,毫無所悉,顯示其監督機制嚴重失靈,因此對彰藝高中提出糾正。

 

此外,關於彰藝高中106年提供給家長簽寫的「不調查申請書」,該校表示是教育主管機關提供的通用格式,但教育部與彰化縣政府均稱未曾提供該文件格式。

 

監察委員指出,此案發生於106年,經過108年重新曝光以及彰藝高中重啟調查,到監察院109年5月約詢,已歷經3年,但彰藝高中學務主任在監察院時仍堅稱「不調查申請書是彰化縣政府提供的。性平會一直都使用之,前主任交接傳承下來就有。」等語,顯示該校性平專業素養長年不足,彰化縣政府對此未予導正及協助,實難認定已善盡職責。

 

監察委員另指出,從該名教練後來在108年性侵B生的事件中,可以看出彰化縣政府內部對於性平案件的處理分工有嚴重疏漏,因此亦予糾正:108年4月間,B生家長發現B生被該教練帶到汽車旅館性侵,因此帶B生至警察局報案,惟後續警察局僅將報案資料交給彰化縣社會處,社會處考量家長的顧慮,遲至108年6月才告知教育處,且以保護個資為由,未提供完整資料給教育處,導致教育處依據性平法函請相關學校處理時,學校一度因為無法查知B生身分,無從調查而結案;至108年8月B生原就讀之國中,輾轉確認B生身分後,B生已畢業,校方錯失及時提供實質輔導協助之良機。

 

對於以上情形,彰化縣警察局與社會處表示,是因「本案為校外性侵」、「不知該教練是學校教練」、「顧慮家長心情」、「教練在司法偵查審判程序中」等,故未積極通報教育處。

 

然而監察委員提出,基於保護兒少的立場,凡從事教學、與學生接觸又違反性平法相關規定者,不分校內、校外,均已納入全國不適任教育人員通報網絡,再依照「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範及立法意旨,任何人均不可對兒少進行強迫性交行為,當兒少遭遇不當對待時,地方主管機關警政、教育、衛生或其他相關機關資源應充分結合發揮,提供必要協助,因此彰化縣政府的處理,反而貽誤對B生之輔導時效,亦增加該縣其他學生曝露於狼師教學環境中之時間,顯然未善盡保護兒少之責,同樣應予糾正。

 

監察委員調查本案後亦發現,本案這名柔道教練在彰藝高中任教數年,其身分屬於「兼任教練」,學校對他的督管密度,嚴重不及專任教練,故監察院調查期間,彰化縣政府均未能要求彰藝高中提出該教練任用考核等資料給監察院;甚至對於該教練實際起聘日期,彰藝高中表示係從102學年度開始,彰化縣政府函文卻稱係始自99學年度。另,該教練自105學年度起於該縣彰興國中擔任摔角社團教練,竟是由當地摔角運動團體派任到校指導,與彰興國中之間並無契約關係;又,該教練過去因指導彰藝高中柔道隊,在彰藝高中柔道隊至彰安國中進行移地訓練時,同時也教彰安國中學生,卻完全不受彰安國中監管。監察委員指明,彰化縣政府對於學校教練疏於管理,致生校園安全漏洞,甚為不當。

 

依據調查報告,本案在108年間曝光後,彰化縣政府除要求彰藝高中重啟調查,亦同時啟動彰化縣級的性平會,對於彰藝高中106年的處理程序進行調查。彰化縣政府於109年3月調查認定「彰藝高中相關主管人員早於106年6月22日已知悉柔道教練拍攝A生裸照情事且看過照片卻未為正確通報與處理、偽造性平會會議紀錄、處理性平案件未符性平法」等情,除議處彰藝高中前任校長、學務主任、主任教官及值班教官等人,並依涉犯情事移送該府政風單位賡續處理中,可是彰藝高中人員在監察院109年5月15日約詢時,卻否認彰化縣政府的調查結果,並表示「106年6月22日不知教練拍攝A生裸照、當時沒有看過照片」,彰藝高中人員的說法與彰化縣調查結果,顯然兜不攏。對此,監察委員表示,後續會要求彰化縣政府與彰藝高中究明真相,以釐清有無調查不實或有無相關人員為不實供述等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