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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總局工務員蔡全義等4人涉犯收賄罪,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起訴在案,公路總局主管監督及政風查察機制顯然失靈而有疏失,監委高鳳仙、仉桂美提案糾正公路總局

  • 日期:109-07-14

公路總局第一區養工處約僱助理工務員廖亞頎;第三區養工處交控中心工務員蔡全義;第三區工程處潮州工務段之助理工務員袁星浩;第四區養工處助理工務員潘志宏。渠等於100、101年間,均負責省道標線、標誌交通工程之監造、驗收及與廠商聯繫等職務,緣全徽公司於100年間,先後標得一區養工處「省道即時路況交通資訊蒐集及控制系統工程第一區養護工程處現場設備工程案(第二階段)」、三區養工處「省道即時路況交通資訊蒐集及控制糸統工程第二區養護工程處現場設備工程案(第二階段)」及四區養工處「省道即時路況交通資訊蒐集及控制系統工程第四區養護工程處現場設備工程案(第二階段)」後,蔡全義等4人,分別基於對於職務上行為,各自向全徽公司索賄。
 
高鳳仙、仉桂美說明,詳細糾正理由為:
主管監督及政風查察機制顯然失靈而有疏失部分
廖亞頎、潘志宏坦承有收受全徽公司行賄款項情事,蔡全義、袁星浩則矢口否認。另依桃園地檢署扣押之全徽公司「財務部資料-財報-內帳-103」,全徽公司工程處處長黃○勝分別以「一區二期、在建工程-交際費」、「一區二期、工程成本-交際費」、「三區二期、在建工程-交際費」、「四區二期、在建工程-交際費」、「四區二期、工程成本-交際費」等名義,向全徽公司支領行賄款項。本案起訴書所載證人全徽公司員工陳○平於偵查中之證述,廖亞頎以「那我的部分呢」等語,向伊索賄;證人全徽公司員工黃○賓於偵查中之證述,潘志宏以「你們公司不懂規矩」等語,向伊索賄,2人均毫不避諱向業者索賄。另據黃仲勝之證詞,蔡全義、袁星浩多年前向其索賄之事實能鉅細靡遺詳述,縱蔡全義、袁星浩則矢口否認有收賄情事,該2人與業者間有不當之過從甚密情事,應可信以為憑。
 
本案涉案之蔡全義等4人,均係從事機敏、高風險之工程採購、驗收業務,與業者接觸頻繁,較易生弊端,主管監督及政風查察等平時考核,本就更應善加注意。惟公路總局發覺本案經過,詢據政風室王鎮國主任表示:「起訴書看起來是因為桃園市經發局局長因全徽公司的案子遭檢、調搜索出來。」即多年之後公路總局發覺本案,因而失卻及早發現弊端之契機。
 
主管考成均未落實,亦有疏失部分
蔡全義等4人之違法行為發生於100年7月至101年11月間,然依據檢送之蔡全義等4人公務人員基本人事資料,廖亞頎、蔡全義、潘志宏100年、101年考績均列甲等,至袁星浩考績均列乙等,則因係他案遭調查及判決,非本案之故。另蔡全義更於100年至101年間因與廠商飲宴應酬之情事,而遭行政懲處。詢據三區養工處交控中心主任洪乾元表示:「蔡全義去吃牛肉麵沒付錢,不一定記申誡就不能甲等,他過往記功、嘉獎,表現很好。我問過人事室,確認甲等比率人員額度還夠。蔡全義是在交控中心,其敘獎累積的,交控中心大多數人員都如此,因為大家的工作量都大,都是以工作的表現敘獎。」詢據許鉦漳副局長表示:「交控中心做連假期間疏運,每次都有參與,敘獎的機會就多了。同一年內,才可以功過相抵,雖是法律定的,考績的還是要視實際的狀況,任何一個處分,每個主管都要有特別重視。」等語。
公務人員之考績,應本綜覈名實、信賞必罰之旨,作準確客觀之考核,蔡全義等4人之違法行為發生於100年至101年間,公路總局及所屬機關未即時察覺有不法情事,已有疏失外,另就當時因他案遭調查而操守有瑕疵之蔡全義,就以功過相抵及甲等比率人員額度還夠為原因,予以考績列甲等,則顯對認真負責之同仁不公。
 
綜上,蔡全義等4人基於對於職務上行為,向業者要求及收受賄賂等情,業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起訴在案,其等違法行為,係於短期間內在多區養工處,多件採購工程涉案,涉案人員均係從事機敏、高風險之工程採購、驗收業務,與業者接觸頻繁,較易生弊端。主管監督及政風查察等平時考核,本就更應善加注意,公路總局卻是因他案歪打正著始察覺本案,失卻及早發現弊端之契機,主管監督及政風查察機制顯然失靈而有疏失。另就本案涉案人員,公路總局及所屬機關未即時察覺有不法情事,當時因他案遭調查而操守有瑕疵之蔡全義,主管考成均未落實,亦有疏失。
 
高鳳仙、仉桂美另表示,公路總局就本案涉案人員列管追蹤並依公務員懲戒法等相關規定,於時效內應從速辦理
蔡全義等4人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與業者間有無不正利益對價關係,除涉及收賄罪等貪瀆不法,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等規定。因本案已起訴尚未為第一審判決,蔡全義等4人均為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公路總局應與司法機關切實聯繫,瞭解訴訟進行情況,依相關法令規定及時處理,並造冊列管追蹤,有具體司法偵、審結果,應依公務員懲戒法等相關規定確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