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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及枋寮鄉公所對轄內樂樂等5家畜牧場應合併計算其飼養規模,各執己見且相互推諉,延宕處理逾4年,監察委員楊芳玲、王幼玲提案予以糾正

  • 日期:109-06-03

屏東縣枋寮鄉轄內樂樂等5家畜牧場使用同一圍籬、共同出入口,應依畜牧法規定合併計算其飼養規模及設置廢污處理設施,然卻一分為五以迴避環保法規管制,嚴重影響枋寮居民生活環境。

 

監察委員楊芳玲、王幼玲立案調查後,實地前往本案5家畜牧場瞭解現況(如後附照片)並詢問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發現屏東縣枋寮鄉轄內5家畜牧場自民國(下同)103年12月至104年1月間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及畜牧場登記證書,即擅自變更拆除各場區間之圍籬(牆)而涉及畜牧法第4條第2項規定應合併計算其飼養規模。屏東縣政府及枋寮鄉公所對該畜牧場應行程序各執己見,待該公所於108年7月22日完成容許使用變更申請案之審查(初審)後,屏東縣政府方依畜牧法規定裁處,終於108年12月11日起廢止並註銷5家畜牧場登記證。然農委會早於104年11月5日函釋、105年12月19月函復履勘認定應合併計算其飼養規模在案,屏東縣政府及枋寮鄉公所仍爭論不休且公文往返不下百餘件,名為釐清法令爭議,實為相互推諉、攻訐,致延宕處理,對人民權益之維護顯有不力,均有裁量怠惰之情。監察委員楊芳玲、王幼玲提案糾正屏東縣政府及枋寮鄉公所,經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內政及族群委員會於109年6月3日審查通過。

 

監察委員楊芳玲、王幼玲另指出,枋寮鄉公所就所轄5家畜牧場於106年2月15日提出畜牧設施容許使用申請並經登錄在案,再於106年6月8日駁回申請,該5家畜牧場提起訴願並經屏東縣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於106年9月14日以106年屏府訴字第44號訴願決定書撤銷原處分,並令枋寮鄉公所於2個月內另為適法之處分。惟枋寮鄉公所未能於訴願審議期間檢卷答辯,亦未依訴願決定辦理,確有違失,一併糾正枋寮鄉公所。

 

調查報告函請屏東縣政府就下列事項檢討改進:

一、屏東縣政府為防止畜牧場業者規避水污染防治法所稱畜牧事業分類及定義,於104年12月17日發布「屏東縣畜牧場分場原則」,惟該原則涉及人民權利義務却未使用地方制度法第27條第2項及「屏東縣行政規則準則」第5條所定名稱,而於107年6月25日始以屏府農畜字第10722243500號令廢止。屏東縣政府對該原則之研議與發布未臻嚴謹,且施行後認有爭議卻未能及時檢討修正或廢止,徒生訾議,應檢討改進。

二、屏東縣枋寮鄉5家畜牧場因相互緊鄰且使用共同排水口,肇致無法判定異味來源及區分廢污水來源,場內污染防治設施猶有不足,屏東縣政府應完備畜牧場登記程序,並輔導業者改善及加強稽查管制,落實污染防治作為,俾免造成環境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