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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腳鐐竟能被一名性侵假釋付保護管束之性侵犯兩度徒手拔開,法務部迄今不知怎麼會發生這種情形,情節荒謬,監委林雅鋒提案糾正法務部

  • 日期:109-05-13

108年1月10日,因違反刑法第227條第3項與未成年人性交罪,遭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刑6月有期徒刑之潘姓性侵假釋付保護管束之人,在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執行保護管束期間,破壞科技監控設備後逃逸。後經員警追查發現,其竊取他人機車北上至宜蘭網友家過夜,翌(108年1月11日)日緝捕歸案。經調查發現,潘員是以徒手方式破壞電子腳鐐,而法務部迄今不知為何會發生此種情況,於今(13)日司法及獄政委員會通過林雅鋒委員對法務部提出之糾正案。

 

糾正案文指出,潘員表示其係徒手方式破壞,甚至檢察官進行偵查程序命其示範時,潘員再度以徒手方式成功拔開電子腳鐐,顯見為防止性侵犯再犯風險,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0條配戴電子腳鐐之社會防衛功能無法彰顯。法務部目前讓假釋犯先戴VR(註1)才進行電子腳鐐穿戴,避免他發現怎麼穿戴。尤其109年1月15日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第1項第4款修訂防逃機制之後,新增配戴電子腳鐐作為停止羈押被告之條件,如果電子腳鐐如此不具穩固性,社會安全網將無法鞏固。

 

監委林雅鋒另表示,配戴電子腳鐐目的不僅有防止再犯機能,更應重視觀護處遇的最終目的在於協助受刑人復歸社會。在本案中發現,配戴電子腳鐐因在收訊不良處會發出警示聲,潘員因而工作不順利,甚至不想假釋,想回監繼續執行,後來乾脆拔掉電子腳鐐,又多觸犯1件刑法第138條之罪。

 

本案另發現,潘姓假釋付保護管束之人與被害人為男女朋友,其所犯者與未成年人性交罪(刑法第227條第3項),法院僅判刑6個月,卻因為有其他竊盜罪嫌,導致刑期延長,其假釋付保護管束期間也延長,故潘員配戴電子腳鐐期間高達9個月又15天,則超過6個月部分,形同是竊盜罪的假釋期間也被要求配戴電子腳鐐,並非合理,恐與比例原則有違。
 

註1: virtual reality,指配戴於眼睛上,可產生虛擬實境之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