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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業於105年完成老舊眷村改建工程, 監察委員江綺雯、林盛豐要求該部加速辦理 後續房地處分、管理、活化及眷村文化保存 法制作業,俾使眷改工作更趨周全

  • 日期:109-04-23

針對「審計部107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國防部辦理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工作,釋出閒置房舍及土地,有助發揮資產經濟效益暨挹注眷村改建財源,惟辦理情形未臻周妥,影響房地處分成效且衍生管理負擔,允宜研謀改善並積極辦理等情」一案,監察院國防及情報委員會於本(23)日通過監察委員江綺雯、林盛豐之調查報告。

 

監察委員表示,國防部推動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工作,迄105年已全數完成52處改建基地興建工程,興建住宅2萬8,546戶及商業、服務設施(下稱商服設施)1,003戶,配售原眷戶及成本價售違占建戶計2萬5,994戶,並配合國家去化國宅政策輔導眷戶遷購34處國(眷)宅,共計安置眷戶6萬8,495戶。至於國軍老舊眷村土地部分,國防部除委託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標售外,亦採都市更新、設定地上權、標租(售)及有償撥用等多元方式併行,與中央部會、地方政府合作開發,期有效提升基金資產價值及運用效能,達成互利多贏之目標。其中,該部為有效推動募兵制及照顧國軍志願役現役官兵,並加速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回收及減少空屋管理費支出,自104年起辦理5梯次現役官兵申請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零星餘戶價售作業,累計申請人數3萬餘人,嘉惠官兵1,877人。然於第5梯次價售後,出現特定坪型(將級)餘屋較多,形成供過於求之現象。監察院立案調查後,國防部已於109年3月19日完成修法,未來辦理價售作業,得不受階級坪型限制,以加速去化餘宅、降低支出,並進一步擴大照顧有眷無舍之現役官兵。

 

監察委員再指出,為擴大國軍老舊眷村改建資金收入來源,並增進眷改總冊內國有土地未標脫前之管理維護效益,國防部允應律定期程檢討非改建基地眷村(散戶)已搬離獨棟暨集合式住宅空置眷舍之拆圍作業,俾利後續土地處分或活化,增挹眷改資金收入,並減輕巡查管理負擔;至於國防部為增進眷改土地未標脫前之管理維護效益,將眷改土地委託各機關、政府及公所代為管理,卻未研擬相關續約審核機制,予以檢討委託管理標的使用現況是否合規,或後續運用規劃是否合宜再賡續委託管理,致眷改土地予代管單位長期管理使用(目前國防部實際辦理委託代管之眷改土地計96處,代管期程逾5年以上者有45案,占比接近一半),核與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下稱眷改條例)為執行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運用眷改土地辦理處分之意旨未符部分,該部允宜針對委託管理標的使用現況研議眷改土地續辦委託管理之相關審核機制,暨檢討不宜賡續委託代管之標的,研採處分或活化措施,俾符眷改條例之意旨。

 

監察委員亦指明,為籌措老舊眷村改建及償債資金,國防部參照行政院國有土地清理活化督導小組建議,採都市更新權利變換等方式處分眷改土地,目前累計辦理都市更新13案,其中已分回房地3案,接管407戶建物及518個停車位,然囿於不動產市場波動難以預測,短期標售不易,每年需支出之管理費高達新臺幣876萬5,250元。國防部允應加速辦理分回房地處分進度,並建立領回房地或權利金之選擇評估機制,以提升眷改財產運用效率,避免閒置房地造成管理負擔。

 

監察委員另外表示,眷改工作執行迄今已逾20餘年,除加速老舊眷村更新,落實照顧軍眷生活,以及配合國土開發、都市更新、社會住宅、公共設施提供所需外,亦包含眷村文化保存工作。查目前國防部列管之眷村文化保存園區計13處,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公告登錄為文化資產之眷村計37處,總數合計50處,然按眷改條例相關規定,改建基金用於眷村文化保存支出,僅限於13處眷村文化保存園區核定計畫之軟、硬體設施,未含經營、管理及維護所需支出。鑑於眷村文化保存涉及國軍發展歷史、眷村生活記憶、情感、慣習等資料蒐集建置、眷村園區軟硬體規劃、設計、建置,以及後續經營、管理、修整、維護,需要長期、系統性的投入,方能永續保存與發展,避免淪為蚊子設施。國防部允應與文化部、地方政府通力合作,加速推動眷村文化保存專法立法相關工作,儘速賦予眷村文化保存法源依據,期能藉由有效投入人力、物力及財力,周全眷村文化保存工作,進一步加強國軍光榮與國家認同,以厚植國力,達成全民國防之目標;另一方面,因眷改條例相關規定並無為其編列修復預算之法源依據,在眷村文化保存專法立法通過前,國防部為避免眷村文資建物受損,積極排除困難,以創新方式,與文化部暨地方政府建立合作平臺,申請相關修復經費並配合自籌款項,主動辦理眷村文資建物修復、文化保存活化、環境巡清與治安守護等工作,已有顯著成效,值得肯定。

 

監察委員最後提醒,為避免不辦理改建眷村房地因缺乏處理配套規劃,於後續依法接管時,危及部分不辦理改建弱勢眷戶之生存權,衍生難以適法處理之風險。國防部允應參照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妥擬合宜救濟措施,籌謀規劃相關處理方式及期程,協助不辦理改建眷村內未取得住用資格之弱勢或特殊境遇人員,獲得基本居住需求之保障,以維護基本人權價值與尊嚴,並使眷改計畫結束後,房地得以順利依法使用或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