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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ED公告設置場域已不符實需 搶救病人找不到AED AED旁的民眾找不到病人 監察院要求行政院、衛福部檢討

  • 日期:109-04-22

監察委員江綺雯「依法應置有AED(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之公共場所是否符合實需?是否已發揮及時救人的功效」之調查報告案,業經監察院內政及族群委員會議109年4月21日審議通過,要求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檢討改進,並請行政院督飭所屬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善盡督查、通報、訓練及登錄管理之責。
 
監察委員江綺雯表示,國內每年約有2萬名患者於到達醫院前沒有正常心跳,雖救護車上配有AED,可在車上施予心臟電擊,使患者存活率由不到1%提升到5%;但如能在公共場所也設置AED,爭取救護車抵達前的及時搶救,依日本經驗,存活率可達38%,102年前衛生署遂增修「緊急醫療救護法」第14條之1及之2法源,據以公告高密度、高風險、高效益、難到達之8大類應置有AED之場所(交通要衝、長距離交通工具、觀光旅遊地區、學校、大型集會場所或特殊機構、大型休閒場所、大型購物場所、旅宿場所、大型公眾浴場或溫泉區),同時納入「善良的撒瑪利亞人法」(Good Samaritan Law),賦予救人不受罰之保障,以鼓勵民眾對緊急傷病患施以幫助。但經審計部106及107年調查發現,8大公共場所是否仍合乎實需,久未檢討,加上6年半來未定期清查管理,致AED使用效能不佳。為維護民眾生存權及緊急救護之必要資源,故申請立案調查。
 
監察委員江綺雯基於本案之專業所需,邀請中華民國心律醫學會林圀宏主任委員、臺灣公眾除顫發展協會吳俊毅秘書長、財團法人中保關懷社會福利基金會洪培修執行長及長安醫院急診室陳治圩主任到院諮詢,並赴高雄市進行履勘,據以瞭解各縣市AED之設置情形及運作績效。勘查行程包含高雄市政府消防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緊急救護任務之派遣運作)、文化局(市立圖書館總館之AED安心場所)、高雄捷運系統(紅線巨蛋站)、無預警抽驗教育局(高雄市立三民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以及縱貫南北的臺灣高速鐵路(南部終點左營站)等地,證實審計部107年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提出的諸多缺失,如:由於衛福部6年半來未曾檢討,以致在人口稠密且法定應設置的地區未設有AED,而非公告場所的AED數量遠高於公告應設之場所,且使用率相較不低…,所以,監察委員江綺雯建議公共場所之範圍確有重新檢討之必要。
 
此外,「緊急醫療救護法」及「公共場所必要緊急救護設備管理辦法」規定自102年起各縣市政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司法院、交通部、內政部、教育部、經濟部、文化部、國防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客家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國立故宮博物院、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等)都應配合督導業管之公共場所,然而迄至108年止,各機關落實情形不佳,所轄之公共場所,仍有未設置、未登錄AED之情事,期間經監察院、審計部與各地方審計機關查核發現106年不符「公共場所必要緊急救護設備管理辦法」有7大類缺失,107年則有6大類缺失。監察委員江綺雯表示,該等缺失因涉及中央與地方的落實及改善,為能於第一時間及時搶救,提高緊急傷病之存活率,行政院應督飭所屬落實執行確實改善。
最後,監察委員江綺雯表示,緊急醫療救護法於102年增修納入「善良的撒瑪利亞人法」救人不受罰的精神,可以提高國人勇於救援的意願及免除責任的法律保障,此外,10年來AED之設置量截至108年底達10,587台(平均45台/十萬人),已高於先進國家之普及率,但使用率並未相對提升,衛福部允應究其原因進行檢討;此外,為即時救援,坊間已設計出外掛於AED的警示發報裝置和語音導航系統,可引導民眾將AED及時送到病患身邊;國際間也已開發新進工具,如運用無人機載運AED以及開發App讓民眾協助運送AED等;衛福部允宜掌握科技之發展,善用國人樂於助人的志工精神,積極研議可以提升現有AED使用率的方式,以符立法救命之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