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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政府推動農田水利會改制事宜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仍宜審慎規劃因應多方評估考量

  • 日期:108-12-04

因應政府109年10月1日推動農田水利會改制為公務機關之最後期限,行政部門需於有限時間內完成農田水利會改制之法制作業及其配套措施規劃,監察院依據審計部106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內容審核意見調查後,經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於今(4)日通過李月德委員(該調查召集人)、楊美鈴委員、章仁香委員完成的調查報告,認為行政部門已進行研擬之相關法制作業及其配套措施中,仍存有若干宜加注意審慎預備之處。

 

調查報告指出,行政部門所規劃未來改制後人事雙軌雙流制度,與現行公務人員體制及分工型態迥異,未來如何落實公務人員與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二套不同管理制度,應於規劃中將涉及員工權益保障事項之資訊透明公開以獲取最大支持諒解。

 

而因各農田水利會未來資產及負債規劃由國家概括承受,並計畫依原各農田水利會資產狀況成立分別不同之作業基金,惟各地農田水利會非事業用資產條件不一,各處作業基金財務狀況恐差異甚大,部分區域可能需要高度仰賴政府財政預算補助,恐對未來公務預算分配造成公平性質疑,而各水利會之作業基金在運作上,如何避免互相流用之疑慮,行政部門似應妥為審慎因應。

 

又目前國內農田水利會屬會籍灌區外之優良農地廣大,行政部門雖已擬定灌區外農地灌溉政策,然迄今對於所需人力及預算之缺口,似尚未擬訂因應方案及策略,面對改制公務機關後可能擴大之灌區面積,行政部門亦需多方評估考量,避免缺漏。

 

此外,對於現階段各農田水利會無償照舊使用他人(私有)土地部分,未來農田水利會改制公務機關後,隨即形同全國尚未取得之既成道路或公共設施保留地徵收補償等概念,若未能提前預為準備,有計畫的取得土地合法使用,累計之金額恐將隨時間增加而鉅額滾動,未來勢必造成政府財政沈重之負擔。

 

至於行政部門研擬中之農田水利法草案,原目的係為推動農田水利會改制為公務機關後,使灌溉排水系統管理政策執行有一明確法律依據,以解決當前農田水利事業管理困境,惟調查過程中瞭解行政部門似未將灌溉管理組織另以組織法型態規範,俾將原農田水利會人員之人事管理納管,卻將應於農業部或農村及農田水利署組織法內規範之灌溉管理組織,分離置入於該農田水利法草案中,因而產生是否抵觸「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5條相關規定,有無混淆法規體系,在法制作業上需重啟程序,恐不利時效之疑慮,亦允宜審慎釐清。

因應政府109年10月1日推動農田水利會改制為公務機關之最後期限,行政部門需於有限時間內完成農田水利會改制之法制作業及其配套措施規劃,監察院依據審計部106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內容審核意見調查後,經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於今(4)日通過李月德委員(該調查召集人)、楊美鈴委員、章仁香委員完成的調查報告,認為行政部門已進行研擬之相關法制作業及其配套措施中,仍存有若干宜加注意審慎預備之處。

 

調查報告指出,行政部門所規劃未來改制後人事雙軌雙流制度,與現行公務人員體制及分工型態迥異,未來如何落實公務人員與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二套不同管理制度,應於規劃中將涉及員工權益保障事項之資訊透明公開以獲取最大支持諒解。

 

而因各農田水利會未來資產及負債規劃由國家概括承受,並計畫依原各農田水利會資產狀況成立分別不同之作業基金,惟各地農田水利會非事業用資產條件不一,各處作業基金財務狀況恐差異甚大,部分區域可能需要高度仰賴政府財政預算補助,恐對未來公務預算分配造成公平性質疑,而各水利會之作業基金在運作上,如何避免互相流用之疑慮,行政部門似應妥為審慎因應。
 

又目前國內農田水利會屬會籍灌區外之優良農地廣大,行政部門雖已擬定灌區外農地灌溉政策,然迄今對於所需人力及預算之缺口,似尚未擬訂因應方案及策略,面對改制公務機關後可能擴大之灌區面積,行政部門亦需多方評估考量,避免缺漏。

 

此外,對於現階段各農田水利會無償照舊使用他人(私有)土地部分,未來農田水利會改制公務機關後,隨即形同全國尚未取得之既成道路或公共設施保留地徵收補償等概念,若未能提前預為準備,有計畫的取得土地合法使用,累計之金額恐將隨時間增加而鉅額滾動,未來勢必造成政府財政沈重之負擔。

 

至於行政部門研擬中之農田水利法草案,原目的係為推動農田水利會改制為公務機關後,使灌溉排水系統管理政策執行有一明確法律依據,以解決當前農田水利事業管理困境,惟調查過程中瞭解行政部門似未將灌溉管理組織另以組織法型態規範,俾將原農田水利會人員之人事管理納管,卻將應於農業部或農村及農田水利署組織法內規範之灌溉管理組織,分離置入於該農田水利法草案中,因而產生是否抵觸「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5條相關規定,有無混淆法規體系,在法制作業上需重啟程序,恐不利時效之疑慮,亦允宜審慎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