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媒體《報導者》於107年7月30日報導「台塑企業疑『系統性造假』,偽造空氣污染物排放數據(下稱空污數據)慣犯?」(註)一文,引起各方重視,監委趙永清、王美玉、田秋堇隨即立案調查。針對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Continuous Emission Monitoring Systems,下稱CEMS)所得排放數據,台塑企業員工操縱軟體申報不實數據,合計達14人遭司法判緩刑確定,並追繳13.5億空污費(詳見附表)。經查,99年間因桃園環保局查獲台塑企業不法情事後,環保署竟拖延8年餘,經本院立案調查後,迨至108年4月間,始修正發布CEMS管理辦法,核有違失。
監察院於2日經財政及經濟、司法及獄政委員會聯席會議審議通過監察委員趙永清、王美玉及田秋堇提出之調查報告,並對環保署提出糾正案。
監察委員指出,國內大型空氣固定污染源自99至102年間已陸續遭環保、司法機關查獲5件CEMS系統監測數據造假事件,其中台塑集團轄下華亞汽電公司等事業係分別早自94至100年至少長達3至5年不等時間,即相繼上傳CEMS不實申報數據,各級環保機關均未能及早察覺,政府督管機制顯然完全失靈,遲至99年間始由桃園環保局查獲,既已凸顯CEMS系統及其管理辦法存有「人為操弄造假機會」及「數據保存年限過短」等防弊與勾稽查核機制的嚴重疏漏與不足,環保署卻未能於99年首次獲悉此類不法情事後,積極設法亡羊補牢,竟拖延8年餘,經本院調查後,迨至108年4月間,始修正發布CEMS管理辦法,行事因循被動,消極怠慢,洵有違失。
監察委員表示,台塑集團轄下3家事業計4座工廠陸續發生CEMS空污數據造假事件,顯難以排除長期恣意排放超標污染物致影響國人健康之嫌,縱遭司法機關依詐欺得利罪、申報不實罪分別判處廠長等14人3至10月不等之有期徒刑並緩刑,尤迄未見經濟部、環保署及司法機關對全國事業類此造假頻仍恐致環境不良影響之惡行,偕同採取因應制裁措施,坐令此無人服牢刑,僅遭追繳10餘億元的裁罰結果,相較於該集團年逾數千億元之獲利,實微不足道,形成風險與代價甚低之環保犯罪,顯難以遏阻不法,無法確保民眾健康人權,洵難獲社會正面觀感,允由行政院督同所屬積極完備勾稽查核與符合比例原則之裁罰機制,俾課以國內類似不法企業應有的社會責任,強化政府之威信。
監察委員認為,空污費係屬特別公課,雖非行政罰亦不屬刑罰,惟其係對人民課予金錢負擔,自宜避免適用法規、計算標準及依據不明致使人民難於甘服而提起行政爭訟,違反空污法義務所為罰鍰等裁罰性處分亦然。環保署為使空污費與不法利得追繳之計算及推估明確化,縱已分別修正發布「空污費收費辦法」並擬具「違反空污法義務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以減少過往標準不明等訾議。然近15年地方政府因追繳空污費遭業者提起之8件行政訴訟,即有5件遭轄管法院撤銷,敗訴比率高達62.5%,凸顯現行相關規定及運作機制實有再檢討之空間,環保署亟應依相關解釋、判決意旨審慎檢討妥處,以消弭外界疑慮,並利國內產業界及地方依循,進而達成空污費等經濟性工具係促使列管事業主動提高自身環境標準之旨意。
監察委員另表示,雲林縣政府向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追繳10億餘元空污費處分,遭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撤銷,環保署基於空污法賦予法令釋示及地方空氣污染防制業務輔導之責,亟應積極協助雲林縣政府後續相關因應作為,以促使政府居於訴願及訴訟結果有利地位,增益政府威信。
最後監察委員強調,鑒於國內環保法規列管之事業近乎皆係委託環境檢驗測定機構或自行取得認可後辦理相關污染檢測作業,除迭有該機構協助護航事業或造假數據等流弊之訾議,環境檢測人員之專業能力與客觀中立性更頻招質疑,外界遂建議應建立第三方公正認證機制並制定「環境檢測專法」,環保署既已委外辦理規劃研究,亟應廣納各界意見積極加速完成;至疑涉嫌協助系爭台塑集團轄下4家造假空污數據工廠裝設模擬軟體之科技公司,雖非屬現行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規範與管理對象,然依甫修正公布之空污法,既得針對其所受財產上利益範圍內追繳不法利得,環保署本應積極依法查處,以達警示遏阻效果,並有效提升國內環境檢測數據之公信力。
註 網址:https://www.twreporter.org/a/fpc-sixth-naphtha-cracker-fake-dat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