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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訴,翁茂鍾稱其與石木欽有私交而不斷向台中高分院承辦人員關說,該院法官將翁茂鍾等3人之徒刑7-9年改判4月,檢察官未上訴,均疑受不當接觸或關說,監察委員高鳳仙申請自動調查

  • 日期:108-09-19

署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高分院法官們」於108年4月間向監委高鳳仙陳情,陳稱:臺中高分院自102年開始有一件最高法院發回之炒股案重大案件,被告翁茂鍾一直不斷透過本院同事向承辦同仁關說,稱其與石木欽院長多年好友非常有私交,炒股案發回更審是長官在最高法院服務時的精心傑作。臺中高分院法官法官審理101年度重金上更(一)字第32號翁茂鍾等被訴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時,罔顧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4706號判決完全認同原審之犯罪事實僅對犯罪所得計算方式有不同見解而發回稱審,竟於103年5月21日將原判決認定之炒股罪撤銷,改以違反商業會計法輕判4個月結案,判決太荒唐,為百分百的司法弊案。更可疑的是臺中高分檢檢察官亦未主動上訴,致該案確定,可能是檢察官受賄或受上級關說的司法弊案。希望監委一併詳查,以免由媒體揭發而使審判機關蒙羞等語。
 
監委高鳳仙將陳情案交由業務處,函請司法院及法務部等機關說明處理情形,雖均稱相關處理並無不當,但均未對本案深入調查,故於108年9月18日申請自動調查。
 
高鳳仙表示,台中高分院97年度金上訴字第1937號判決認被告翁茂鍾等3人違反證券交易法而各處有期徒刑8年、7年2月、9年,嗣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台中高分院法官邱顯祥、林源森、廖純卿以101年度重金上更(一)字第32號判決改判被告3人均僅違反商業會計法各處有期徒刑4月。究竟最高法院法官將本案發回有無受到不當關說或影響?臺中高分院法官有無接受關說或與被告翁茂鍾等為不當接觸?該院更審判決有無違法或不當?臺中高分檢檢察官未提起上訴有無違失?等,將深入調查,以瞭解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