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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處理民眾訴求停止拆除拉瓦克部落地上物之陳抗,以過當之執法,施以保護管束及上銬逮捕,監察委員高涌誠、瓦歷斯.貝林提案糾正

  • 日期:108-09-09

「高雄市政府於107年4月2日強制拆除拉瓦克部落地上物,引發居民激烈抗爭與衝突,107年4月13日高雄市陳前市長出席於台灣塑膠公司高雄廠舉辦之『高雄市王永慶王永在昆仲公園永續營運暨捐贈典禮』活動時,民眾為該部落陳情要求該府停止拆除房舍時,遭警方以過當之執法,施以保護管束及上銬逮捕等情」案,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於5日通過監察委員高涌誠、瓦歷斯.貝林所提糾正案。
 
高涌誠、瓦歷斯.貝林指出,民眾於高雄市中山三路靠近台灣塑膠公司高雄廠大門之人行道陳抗,初期並無衝至機慢車道奔跑喧鬧,致危害自身或他人安全之舉動,其呼喊口號之目的,係欲使於該廠內參加活動之陳前市長等人員聽見其陳請停止強拆拉瓦克部落地上物之訴求,其與執勤員警間衝突之首要肇因,係員警以身高優勢及身體緊靠方式,壓迫逼其後退及影響呼喊口號,引發其反抗情緒;復因員警使用強制力將其架離現場,方迫使其奔跑轉向機慢車道企圖靠近該廠門口呼喊口號,然其再遭員警使用強制力架回人行道後,其係持續於人行道上持抗議標語及呼喊口號,此時現場指揮官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長卻下令對其執行保護管束,員警於接獲命令後,即向前使用強制力將其制伏及強壓上警車送至一心路派出所,上車過程中發生嚴重拉扯,其以肢體動作強烈反抗,造成該分局長右手虎口撕裂傷及員警左手遭抓傷情事。
 
高涌誠、瓦歷斯.貝林表示,民眾於中山三路之陳抗,警方於15時30分對其執行保護管束送至一心路派出所,俟17時許勤務結束,受傷員警至醫院就診確認傷勢回報後,於18時30分以民眾涉嫌刑法妨害公務、傷害等罪,欲以準現行犯將其上銬逮捕,惟民眾認不構成準現行犯要件而拒絕配合,然員警仍將其上銬,並使用強制力將民眾制伏及強壓帶上警車,解送復興路派出所偵訊,過程中因其掙扎抵抗,使身體受有痛楚等情事。前鎮分局雖將民眾以涉嫌刑法妨害公務、傷害等罪,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偵查,惟經該署檢察官偵查後為不起訴處分。
 
基於上情,本案提案糾正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如下:
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未能體察民眾行使言論自由之權利,誠信溝通,以柔性隔離其於能充分呼喊口號表達訴求目的之距離,以平和方式妥善處理陳抗,卻使用警力過度阻擋民眾陳情,引發激烈反抗,嗣再以強制力將其制伏強壓帶上警車載離現場,實施保護管束,致互有人員受傷情事,顯於執法過當,核有違失。
二、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未考量員警係於15時30分,以強制力將民眾帶上警車與其拉扯而受傷,迨至18時30分已逾3小時,即使認其有傷害及妨害公務罪嫌,然當時其已非屬被追呼為犯罪人者;或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之準現行犯。然該分局卻於解送偵訊時,以其為準現行犯予以上銬逮捕,又於其認不構成準現行犯要件而拒絕配合時,復施以強制力將其制伏及強壓帶上警車,於執法過程顯屬過當,核有違失。 

高涌誠、瓦歷斯.貝林亦表示,對於拉瓦克部落住戶之安置,於本案調查時,高雄市政府查復本院表示:該部落剩餘9戶原住民住戶尚未拆除,為求程序周延及人權維護,將由該府原民會再進行溝通協調,並依高雄市議會108年5月15日第3屆第1次定期大會韓市長於總質詢允諾事項:責成李副市長組成專案小組進行研議,另覓地點興建,或清查既有且足夠容納拉瓦克族人居住之閒置空間進行安置,另請該府經濟發展局尋找適合商圈,由原住民朋友經營管理,並由該府、該府觀光局及原民會協助推銷,並強調不會用硬性突襲或夜襲的方式進行拆除等語。另該府於本院詢問時亦表示:該部落原住民住戶安置住宅與商業的結合有其困難度,目前考量的是居住與商業分開,亦即居住與經商是兩個不同的地點,並保障生存權、文化權及發展權,目前刻尋覓能安置40餘戶之土地或社區,對於尚未拆除的9戶及已接受安置之住戶,思考整合處理共同安置,但會尊重已安置住戶的意願等語。此將由本院前於105年調查該府對於該部落占用市有土地,延宕多年迄未妥處案,持續進行追踪市府處理相關拆除及安置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