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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提案糾正桃園市政府推動埔頂污水下水道建設計畫興建污水廠工程延宕,影響整體計畫執行成效,並要求該府對廢棄物處理及經濟部對確保水質應督促所屬檢討改進

  • 日期:108-08-07

針對桃園市政府推動「埔頂污水下水道建設計畫」BOT案件,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於今(7)日通過監察委員仉桂美提出之調查報告,提案糾正桃園市政府,並要求該府及經濟部應督促所屬確實檢討改進。
監委仉桂美表示,本案係經媒體報導本案係桃園市大溪區埔頂污水處理廠預定地,前遭幸太砂石場違法傾倒及掩埋廢棄物,然桃園市政府後續以BOT方式委外興建該污水處理廠。因該系爭土地之廢棄物遲未清除,導致污水處理廠未依計畫興建運作,肇致大溪地區污水持續排入大漢溪,皆有污染北部地區民眾飲用水之虞。系爭污水處理廠遭掩埋廢棄物究應如何處理?中央及地方政府有無積極之作為,以保護大漢溪水質?大漢溪周邊工廠之廢水如何管制?處理後之污水仍排入大漢溪作為飲用水源是否合宜?本案經調閱本院前案、人民陳情及相關機關函復結果,經調查後認為,桃園市政府推動埔頂污水下水道建設計畫BOT案,核有怠失,提出糾正如下:
一、桃園市政府推動埔頂污水下水道建設計畫BOT案,已知污水廠計畫用地遭掩埋大量廢棄物情事,卻未於事前翔實調查及揭露其分布範圍、規模、種類及數量等相關資訊於招商文件,以充分及合理劃分履約權責,肇致衍生後續履約爭議而解約,嗣於履約期間對於資金未如期到位情事,更漠視相關考核建議及預警意見,顯未能落實監督履約應有之注意,且進度網圖無法反映實際進度落幅,亦未落實依約規定考核履約情形,及早因應啟動退場機制,皆有損政府施政效能及執行期程,嚴重影響整體計畫執行成效,核有怠失。
二、桃園市政府推動埔頂污水下水道建設計畫BOT案,於契約終止後未能妥酌法令規定及參採專業顧問建議及法律意見,採民事訴訟途徑訴請法院判決塗銷土地地上權登記,卻逕自向地政機關申請塗銷該地上權登記之行政處分,嗣經業者提出行政訴訟撤銷該行政處分,經終審該府敗訴確定後,地上權登記爭議始進入民事訴訟階段,已因地上權登記尚未塗銷,影響後續招商之推動,顯見該府未能依法行政、法治觀念仍待加強,核有違失。
另外,調查委員也認為,要求該府及經濟部應督促所屬確實檢討改進以下各項缺失:
一、桃園市政府處理埔頂污水處理廠預定地,前遭幸太砂石場違法傾倒及掩埋廢棄物之後續處置作為,雖已將有害廢棄物部分清除完畢,惟殘留於現址之一般事業廢棄物,經水質檢測符合相關標準,然卻已造成民眾對飲用水水質之疑慮,且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文提醒該府,應儘速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完成相關工作,故該府應對廢棄物之後續處置,仍應積極面對及適當作為,以化解民眾疑慮及善盡廢棄物處理之責,允應妥處應對。
二、經濟部水利署職掌水質水量保護區內巡查舉發之監督工作及與地方政府橫向連繫協調作業,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則於保護區內巡查舉發禁止或限制事項之虞者,送交地方主管機關查處,惟對於管制事項之處置、追蹤及協調皆應予落實後續執行情形之管考與協調,以落實保護區內水質水量監督及巡查之責,允應妥適處置應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