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委員王幼玲、蔡崇義及田秋堇指出,監察院調查臺南郁仁公司或實地履勘屏東鍇霖公司,都有以再利用名義購入大量事業廢棄物充作「原料」,卻長期囤積之情事。尤其屏東鍇霖公司,將未處理的事業廢棄物回填魚塭,大量堆積於廠區甚至滑落溪河,堆置砂石及廢棄物數量約為129,814公噸,至今尚未完全改善。
三位監察委員表示,近年來不肖廠商將事業廢棄物或有毒廢棄物違法傾倒及掩埋之案件頻傳,手法更是日新月異。在司法偵辦過程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機構往往以「原料」名義購入事業廢棄物非法囤積,遭環保機關查獲移送司法偵辦後,多以「生意不佳,無人購買成品,該原料只好繼續囤積,並無惡意棄置」等藉口卸責。如該再利用機構若為合法申請設置,運入之事業廢棄物又確是經「購買」的「原料」,且經檢測結果認定非屬有害事業廢棄物,則廠商以生意不佳、機器故障…為由囤積、堆置大量事業廢棄物原料,縱有品質不佳或發出惡臭情形,司法確實難將其定罪,惟有仰賴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地方環保機關不懈怠之稽查,方足以杜絕不法。
另就本案調查發現,再利用機構是否有正常營運,抑或僅小量運作應付環保機關稽查,實際卻行非法囤積之實,所囤積的事業廢棄物原料有無用於再利用製程,或如何再利用等問題,第一線稽查人員實在很難判斷。環保署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濟部、教育部、交通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衛生福利部)允應落實所頒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確實查核再利用機構有無從事生產、再利用能力有無降低,避免廠商以合法掩飾非法,牟取不法利益、破壞環境生態。環保署亦宜審慎訂定「再利用機構失去再利用能力」之統一標準,以供地方環保稽查人員適用。
調查報告同時發現,環保署建置的「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對於列管事業所產生的事業廢棄物數量及流向進行勾稽與追蹤,但未能涵蓋所有事業廢棄物,且無法追查合法業者不實申報,復因地方環保機關稽查人力欠缺,以致形成「管不到又無法管」的某些領域,環保署允宜再加強該系統勾稽功能;另外該等事業廢棄物一旦以「產品原料」或「成品」名義售出,進入再利用機構後,環保署即不再對其流向進行追蹤,變成一個流向追蹤斷點,形成查核漏洞,為不肖業者所利用,對環境影響至鉅,環保署允應會同經濟部共同研議改進。
▲位於屏東枋寮的鍇霖公司堆置事業廢棄物,堆置砂石及廢棄物數量約為129,814公噸
▲遠望鍇霖公司堆置的事業廢棄物已經如一座小山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