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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被徵用期間地主仍須繳納地價稅 有失公平 監院促請 通盤檢討徵用補償與地價稅制

  • 日期:108-06-06

有關「據訴,原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辦理『臺鐵捷運化-高雄市鐵路地下化計畫』公共工程,徵用渠所有土地多年,其間疏未依內政部所頒『各機關徵收土地代扣稅捐及減免土地稅聯繫要點』相關規定,申報徵用前揭土地免繳地價稅事宜,致渠遭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追繳地價稅,損及權益等情案」,監察院於本(6)日審查通過監委瓦歷斯˙貝林所提調查報告,調查意見將函請行政院、交通部及財政部確實檢討改進。
瓦歷斯˙貝林表示,國家因興辦臨時性公共建設工程之需要,固得依法徵用私有土地,並針對因為公益而犧牲其權利之土地所有權人,給予地價補償及其他補償費。惟被徵用土地之土地所有權人係被國家強制剝奪其土地使用權而無從使用收益,其所獲得之法定使用補償費,係對其喪失使用權之補償,不宜視為政府取得土地使用權所給付之對價,更非土地所有權人管理使用土地所生之收益。財政部、內政部、需地機關與地方政府對於土地徵用期間是否減免地價稅雖然各有考量,然鑒於土地所有權人於徵用期間已無法自由使用收益其土地,徵用期間之地價稅倘仍由土地所有權人負擔,亦無相關減免措施,似難謂符合公平原則。行政院允應督促所屬儘速就土地徵用補償合理性與地價稅制完整性通盤檢討,妥謀對策,以維土地所有權人財產權益。
瓦歷斯˙貝林進一步表示,原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為「臺鐵捷運化-高雄市區鐵路地下化計畫」,固有興辦「高雄車站臨時軌及臨時站人行天橋工程」之需要,而自98年起報經內政部核准徵用系爭土地,惟徵用期限一再延長至108年6月底止,歷時將近10年之久,系爭土地所有權人之使用權益長期受到限制,該局遲遲未能完成上述臨時性工程,難謂允當。
瓦歷斯˙貝林又說,本案陳訴人指稱之高雄市三民區長明段某筆土地,於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變更為「車站專用區一」以前,係屬「機關用地」並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依法應按特別稅率計徵地價稅,惟高雄市稅捐稽徵處不察,仍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難辭怠失之咎。
瓦歷斯˙貝林再說,土地徵收因涉及土地所有權之移轉,為利有關稅捐之代扣及行政機關橫向聯繫,內政部及財政部爰會銜發布「各機關徵收土地代扣稅捐及減免土地稅聯繫要點」,該聯繫要點第1點並規定:「各機關徵收土地時,有關稅捐之代扣及土地稅減免聯繫事項,依本要點規定辦理。」案經函詢內政部及財政部均明確表示,徵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係以作臨時性公共建設工程之用為目的,並未涉及所有權之移轉,其性質與土地徵收尚有不同;系爭土地既為徵用,尚無該聯繫要點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