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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陽明大學前校長梁賡義任職期間各項校外兼職案多數未事前報准,雖係因兼職單位聘書或來函延遲,而難認其有何違失。惟教育部對於國立大學校長相關兼職數量之限制或許可條件,以及參加校外兼職或職務相關機關團體會議請假申請相關規範,允宜妥予研議規範

  • 日期:108-05-17

關於「國立陽明大學前校長梁賡義於任職期間涉有不當兼職。究實情為何?有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兼任非營利事業或團體受有報酬職務許可辦法等相關規定?教育部對於大學校長兼職有何監督機制」一案,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16日上午審查通過監察委員張武修、高涌誠提出之調查報告,要求教育部檢討改進。
調查委員張武修及高涌誠表示,國立陽明大學前校長梁賡義於任職期間(99年08月01日至106年12月01日)之各項校外兼任相關職務案件,其中多數案件之報准程序,係於兼任該項職務後,始報教育部許可。惟該未事先函報許可之案件,係因兼職單位聘書或來函延遲,致行政作業流程所產生時間落差,而無法於事前報准,尚難認有何違失之處。另本案教育部所列經報部核准之兼任職務案件,其中包含如擔任大學校長或院長遴選委員、行政院科技貢獻獎審議會委員、諮詢委員、計畫主持人等職務,是否均屬依法應報經核准之兼任職務案件,教育部允應會同銓敘部妥予釐清,以供遵循。又國立大學校長負學校整體校務發展之責,為避免校外兼職數量過多,致影響國立大學校務之發展,對於國立大學校長相關兼職數量之限制或許可條件有無另予規範之必要,教育部亦宜妥予研議考量。
調查委員張武修及高涌誠並指出,教育部對於有關國立大學校長參加校外兼職或職務相關機關構團體會議該如何請假,其相關規範允宜妥予考量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