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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陽明大學教師校外兼職/課者,未能事先完成報准程序者仍多,顯示該校內部兼職管理機制存有疏漏,監察院要求陽明大學檢討,教育部亦應協助改善

  • 日期:108-05-16

去(107)年,監察院張武修委員、高涌誠委員獲悉相關訊息指出,國立陽明大學(以下簡稱陽明大學)某教授擔任該校學院院長職務期間,未於事前報經學校核准即於校外兼職,有與「公務員服務法」未符合之情形,即對此案申請立案調查。此案之調查報告已於今(5/16)日經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通過。
關於教師兼職的申請處理程序,教育部表示,「未兼行政職務專任教師」部分,「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8點已明定教師兼職須事先以書面報經學校核准,「兼行政職務教師」部分,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亦無事後補陳許可程序之空間。然而,依據委員調查,陽明大學該名教授擔任該校學院院長職務期間,除了上述被檢舉之兼職外,其實同一時期,另有兩件兼職同樣未於事前報准,甚有一件兼職早自103年1月1日開始,可是該校卻遲於106年6月7日辦理內部清查才知悉,之後校方在當年11月16日以「該兼職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且無給職」為由追溯同意。
此外從陽明大學106年內部清查兼職兼課的資料中發現,該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中未經學校同意校外兼職者為59人、兼課者3人,顯示實際上,該校教師「先兼職、再報准」的情形並非少數個案;再以陽明大學統計104學年度迄今,該校教師在「非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兼職」方面,計有331件,其中有212件為事後專案簽准,在「兼課」方面,計有122件,其中有95件為事後專案簽准,更證明了陽明大學對於教師兼職/課的管理機制長期存有疏漏。且該校兼課教師比率似為異常,是否影響校務之正常化?
事實上,教師兼職許可規範實已行之有年,陽明大學也表示近5年就教師兼職相關法令之宣導,次數達20次以上,宣導方式包括:定期調查教師校外兼職、辦理新進教師座談會宣導兼職規定、不定期於擴大行政會議宣導,以及以公文轉知各單位等。但何以事後專案簽准的情形仍占多數?陽明大學雖宣稱「因為實務上,經常作業不及」。然教育部強調「兼職許可尚無因『實務上作業不及』得追溯生效之解釋空間」,雖「有種可能,即當事人答應了兼職單位,但還沒有拿到正式文書(聘書),不敢向學校申請。有部分兼職尚難依銓敘部規定完成事先許可程序,致此等兼職有違法爭議,建議公務員服務法的主管機關銓敘部,宜斟酌兼職態樣之差異,對此類兼職許可程序為合理規範」等語。
監察院認為,教育部對於學校教師之特定類型兼職違法現狀並非不知,可是僅是重申規定,未積極釐清問題癥結,實無助解決學校反映問題。
監委指出,去(107)年5月,國內發生部分教師至營利事業機構兼任獨立董事的重大爭議,當時教育部便主動協調金管會等相關機關學校,以研議修正「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表示教育部主動協調其他主管機關,自屬可採策略之ㄧ,且大專校院教師貢獻專業知能、促使產學合作,已屬全球趨勢,教育部應予鼓勵與保護,顯然該部須有更積極的作為。
調查報告亦指出,目前學校審核教師兼職,主要是審視兼職職務與教師本職之關係、職務數量、產學合作關聯性等,對於教師兼職間之交互關係(例如:當事人在A兼職單位的任務,包括對B兼職單位之評鑑,將使當事人同時具備裁判與球員的地位),目前似未臻釐清之責,然而兼任職務之間倘有從屬或業務往來關係,實難杜絕外界不當臆測,亦能產生不公平現象;為了高等教育之長遠正常發展,教育部應會同相關機關及學校預早綢繆,以避免兼職不法之新聞屢屢重創高等教育及產學合作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