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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經調查認定有對學生下體砸刮鬍泡、手滑屁股、碰觸隱私部位等6項性騷擾行為,卻未依法停聘及解聘,監院糾正內湖高工及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 日期:108-05-16

監察委員高鳳仙、尹祚芊調查「內湖高工黃姓教師性騷擾學生」案件,16日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議通過本案調查報告,糾正內湖高工及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並要求檢討議處失職人員。
監委高鳳仙、尹祚芊表示,內湖高工性平會於105年4月22日決議教師黃立暐成立於慶生活動對學生下體砸刮鬍泡、上課說「教室怎麼有陰道的味道(有應到的未到)」黃色笑話、在全班同學面前質問C生是否有發生性行為、對E生曾有手滑屁股之不當肢體接觸、曾用膝蓋碰觸丁生下半身隱私部位、在全班同學的手機LINE群組傳出台語「尻秋慶」(打手槍)發音訊息等6項性騷擾行為,且情節重大,該校卻未依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9款及第4項規定,經教評會通過後予以停職並靜候調查,而核給黃師事假並予以支薪,直到106年10月12日解聘案成立後才向黃師追討請假284日共計新臺幣39萬6,517元之薪資,核有明確違失。
監委高鳳仙、尹祚芊說,內湖高工於105年5月17日函報教育局核准依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9款規定「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解聘黃師,但其所附調查報告卻認為性騷擾行為「未達情節重大」程度,教育局於105年6月4日將該解聘案退回請該校檢附修正前與修正後之調查報告書後,該校卻遲至1年後之106年5月24日始函報該局請求抽換修正後之調查報告,且該報告未經調查委員重新簽名確認,故該局於106年7月4日通知該校不同意抽換調查報告。該校遲至106年8月8月始由3位調查委員補行簽名,核有明顯違失。
監委高鳳仙、尹祚芊指出,內湖高工報請教育局解聘黃師之理由,最先是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9款之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行為且情節重大,後來改為同項第13款之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其後於106年3月間又改為同項第12、13、14款之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且將解聘案撤銷,改為不續聘黃師及記2小過懲處。該校不僅不諳法令,任意變更所犯法條,且違反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1項第13款關於教師如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之規定,實有嚴重違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數度退回黃師解聘案後,對於該校函報之撤銷解聘、不續聘、記2小過,未能指出不解聘有違反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情形,卻函復該校稱:記過2次如無新事證應無不續聘之必要,請審酌有無一事不二罰等語,該局核有未盡監督責任之違失。
監委高鳳仙、尹祚芊指出,內湖高工因調查報告認定黃師有於慶生活動對學生下體砸刮鬍泡等6項性騷擾行為而予以不續聘,將解聘懲處撤銷改為記2小過。嗣該校又因黃師經另案調查確認有在慶生活動要求丙生拿童軍繩綑綁他近似SM情節、側躺地板腿開開要求丁生坐進來等2項性騷擾行為,於106年9月將黃師解聘,經府教育局於106年10月12日核准。該校將情節較重者為記2小過及不續聘懲處,將情節較輕者為解聘懲處,輕重失衡,並非正當。再者,該6項性騷擾行為與該2項性騷擾行為之檢舉人、行為態樣、調查報告、調查案件均不相同,並非同一案件,並無一事不二罰問題。該校卻於後案為解聘處分後,以避免一事不二罰為由,將先前對於前案所為之記過處分註銷,即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