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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審議暫定古蹟「汾陽居」未依規定迴避,出現程序瑕疵爭議,監委王美玉、楊芳玲糾正臺北市政府

  • 日期:108-05-16

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今(16)日通過監察委員王美玉、楊芳玲提出之調查報告並糾正臺北市政府,兩位委員指出本案洲美街51巷16號「汾陽居」於107年8月24日列暫定古蹟,107年10月16日遭誤拆後,107年11月30日臺北市政府即召開「臺北市政府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考古遺址及文化景觀審議會」,審議結果「汾陽居」不列歷史建築,並於107年12月19日全部拆除,速度不可謂不快。
惟根據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7條第2項定有迴避規定,本案建物屬臺北市政府所有,該府之「機關代表」於107年11月30日文化資產審議會議審議本案時並未依據相關規定迴避,顯見臺北市政府為首善之區,卻對文資保護、審議相關法規認知有偏差,以致審議會的召開出現程序瑕疵爭議,核有嚴重疏失。
王美玉、楊芳玲兩位委員指出:
(一) 根據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7條規定:「(第1項)委員有關利益迴避之規定,依行政程序法第32條及第33條規定為之。(第2項)有關機關與第二條審議事項有利害關係時,其代表委員應比照前項辦理。(第3項)前條第五項所定委員出席人數之計算,應將迴避委員人數自各該比例之分母及分子項下扣除。」而當時第7條修法理由為:「……三、定明有關機關與審議事項有利害關係時,機關代表委員亦應迴避。四、定明審議會決議成立要件中關於出席人數之計算,應扣除迴避委員人數」。
(二) 暫定古蹟「汾陽居」於107年11月30日送「臺北市政府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考古遺址史蹟及文化景觀審議會」審議結果:經委員一致同意不指定古蹟,投票決定不登錄歷史建築。依據投票結果,登錄歷史建築同意10票,不同意6票,因同意票未達投票數三分之二,依規定不登錄歷史建築,由於當時投票時共計16位委員,其中外聘委員11位、府內機關代表委員5位。而外聘11位委員中,有9位外聘委員表示建議為歷史建築、異地保存,僅2位外聘委員表示:「依投票結果」。若投票表決時府內機關代表5位委員確實依規定迴避表決,則在場委員人數應為11位,其中9位表示同意「汾陽居」列為歷史建築,即已達投票數三分之二以上,應該列為歷史建築。但投票結果卻因市府5位機關代表委員未迴避,致投票結果為不登錄歷史建築,顯有嚴重落差。
(三)文化部就本案迴避問題也表示,文化資產保存法第6條暨授權訂定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7條規定「委員有關利益迴避之規定」,其立法係考量主管機關一體性,為避免主管機關之機關代表於面對機關所管有之財產文資審議時,產生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爰明定機關代表委員應就機關有利害關係之審議事項,比照行政程序法第32條及第33條規定予以迴避。
就洲美街51巷16號暫定古蹟「汾陽居」建物及坐落土地所有人既為地方自治團體「臺北市」,且其土地重劃事項主辦機關亦為臺北市政府,為避免該市內部執行機關之臺北市政府代表於面對市府所管有財產進行文資審議時,產生執行職務有偏頗之疑慮,臺北市政府的「機關代表委員」應於文化資產審議會議審議該案時,依規定辦理迴避。
(四)另外有關「汾陽居」於107年10月16日遭誤拆,因該暫定古蹟僅於現場拉黃色薄型塑膠封鎖線,以及牆上張貼「告示」,未見建物管理機關地政局以圍籬方式阻隔界定範圍或請轄內警察單位協助巡查等安全保護措施,顯見建物管理機關輕忽暫定古蹟之現場維護管理工作。本案怪手司機毀損暫定古蹟,無論是故意或過失拆除均顯示建物管理機關對暫定古蹟維護宣導不足,以及對施工廠商管理不當,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地政局土地開發總隊、工務局水利工程處等單位均有管理督導不周之缺失,核有嚴重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