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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及嘉義縣政府於103至107年間,各年度均虛列上級政府補助收入預算,雖經審計部及主計總處發現並多年要求改善,均未依示改善。且監察院再查核發現,該二縣政府於編列108年度預算時,仍持續虛列補助收入預算行為,違失情節明確,監察院於今日提案糾正。

  • 日期:108-04-03

監委李月德及江明蒼調查發現雲林縣政府及嘉義縣政府長期虛列上級政府補助收入預算,雖經審計部及主計總處多年要求改善,均未依示辦理。因此,二位委員於今(4/3)日提案糾正,經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聯席會議審議通過。兩位委員就本案說明如下:
雲林縣政府於103至107年間,以爭取中央補助款名義,於預算書中以「上級政府補助收入-計畫型補助收入」科目,各年度分別虛列補助收入預算22.26億元、33.68億元、28.39億元、29.71億元及26.66億元;另再經監院查核發現,該府108年仍以前揭科目虛列上級政府補助收入預算24.25億元。
義縣政府於103至107年間,以預列中央平衡基本財政收支差短補助款名義,於預算書中以「上級政府補助收入-計畫型補助收入」科目,各年度分別虛列補助收入預算23.24億元、23.00億元、22.57億元、21.60億元及17.61億元;另再經監院查核發現,該府108年仍以前揭科目虛列上級政府補助收入預算15.49億元。
有關雲、嘉縣政府103至107年間之預算編列違失,雖經審計部及行政院主計總處從103年起,年年函請改善,但是二縣政府仍每年虛列上級政府補助收入預算,違反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等相關規定。
兩位監委並指出,雲、嘉二縣政府另有以下缺失,一併要求改下:
一、雲林縣政府及嘉義縣政府近年來公共債務餘額雖已見下降,且依據財政部審認資料,該二機關107年底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比率亦低於公債法之預警門檻,惟103至107年間向轄下基金專戶調借餘額偏高,且有部分基金專戶資金經全數調用罄空,致107年12月底之現金餘額為零,恐影響各基金專戶之正常運作,顯示雲林縣政府及嘉義縣政府之債務狀況,尚難稱已全面實質改善。
二、雲林縣政府前因長期公債比率超過預警門檻,雖於103年6月擬定債務改善計畫,惟將已出售之土地開發案,列為開源項目,計畫擬定顯未盡確實;嗣於104年7月修正債務改善計畫,亦有部分開源項目擬定顯欠客觀評估,致未能落實;嘉義縣政府前於103年7月間亦因長期公債比率超過預警門檻,首次提出債務改善計畫,惟係以辦理追加歲出預算方式,造成降低債務比率之假象,並無實質減債作為;嗣再於104年提出修正債務改善計畫,所訂預算執行節約及管控措施亦未見完全落實。是前揭二地方政府之長期公債比率,107年底雖已低於預警門檻,惟仍應持續推動開源節流作為,以期再降低負債水位。
三、雲林縣政府及嘉義縣政府均有自有財源比率偏低,財務狀況不佳等情形,惟仍年年編列鉅額非法定及超過法定標準之社會福利支出。該二地方政府允宜審慎考量依行政院函示意見檢討改善,以降低前述歲出需求,將縣府有限財政資源為更有效益之運用,俾進一步改善財務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