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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土庫鎮公所就轄內公有零售市場經營管理不當,致耗資6千餘萬元興建卻未能發揮效益,且租金短收逾850萬元,監察委員楊美鈴提案糾正

  • 日期:107-08-09

土庫鎮公所為解決土庫順天宮廟前停車擁擠問題,且鑑於該鎮第一公有零售市場(下稱第一市場)使用已久,整體結構老舊,擬將該市場拆除改建成停車場,並另新建土庫第三公有零售市場(下稱第三市場),經獲經濟部核定總經費新臺幣(下同)4,070萬餘元,自民國101年10月1日完工營運,並同時停止第一市場及土庫第二公有零售市場(下稱第二市場)之使用。然而第三市場營運後因效能不彰,租金收入較原預估收入短收650萬餘元;第二市場因貿然停止使用而閒置迄今,致短收租金約200萬元,均無法發揮應有財物效能。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財政及經濟委員會聯席會議於8月9日通過監察委員楊美鈴提出之調查報告及糾正案,糾正土庫鎮公所並促雲林縣政府及經濟部確實督導改善。
監察委員楊美鈴指出,本案經調閱相關卷證、實地履勘及詢問主管機關人員後,認定土庫鎮公所有以下怠失,予以糾正:
一、 土庫鎮公所對於第三市場經營效能不彰之癥結問題,未能正視並研謀具體有效改善措施及落實辦理相關活化工作,雖先後提出免收租金及租金減半措施,以鼓勵攤商進駐,惟因市場位處偏僻缺乏商機,其攤鋪位出租率最低竟僅及4%,以第三市場原預估租金收入為141,300元/月,營運期間(101年11月至107年6月)依原預估金額可達960萬8,400元,然實際租金收入僅305萬8,837元,僅達計畫預期效益31.8%,未能發揮設施應有效益;又歷次活化會議僅流於形式,未依閒置公共設施續處作法研謀有效改善措施,並落實辦理,致市場經營日漸衰退,甚且就攤鋪位出租率查填不實,且疏於市場營運管理而發生攤鋪位遭占用情事,肇致公產使用效能無法發揮,核有怠失。
二、 土庫鎮公所未妥為規劃第二市場後續使用計畫,對使用年限60年之公有建築物,於營運後未滿15年,即貿然於101年10月停止使用,且未積極研謀相關活化作為,致第二市場建築及其土地閒置迄今逾5年,除短收租金利益約200萬元外,更無法發揮耗資2,085萬餘元改建市場之應有財物效能;後續相關活化作為雖規劃為中型賣場或辦公廳舍使用,然對於市場需求及用地規範等未加以考量,實有未當。
此外,調查報告另指出,土庫鎮公有零售市場效能無法發揮,肇因於土庫鎮公所辦理第三市場新建工程計畫,對於其具有文化資產價值、周邊使用現況及民眾消費需求等均未審慎評估,亦漠視原攤商對新市場經營條件欠佳之反映意見,且未依主管機關經濟部函示獲得原攤商遷移共識,即投入經費興建,致生經營成效不彰及未能達成其新建目的。而經濟部及雲林縣政府獲知攤商自救會陳情及第一市場建築物指定為歷史建物等與原規劃情形有異下,未能重新審酌其計畫可行性;雲林縣政府對於第二、第三市場長期閒置或低度使用情形,未善盡對土庫鎮市場業務監督及執行事項協調之權責,積極督促該公所研提具體有效活化措施,任其市場閒置或荒廢,均有未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