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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制度疑未落實原立法意旨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內涵 監察委員王幼玲申請自動調查

  • 日期:107-06-28

衛生福利部101年實施的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制度,疑未落實96年修正公布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的立法意旨及目的,沒有將身心障礙者在活動與社會參與的狀況,及所遇到的環境因素納入評量;需求評估流於形式,未能確實回應障礙者的日常需求,提供服務資源,監察委員王幼玲申請自動調查,瞭解相關機關有無確實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
監察委員王幼玲指出,96年修正公布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立法理由為與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公布的「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接軌,主要目的是要凸顯障礙者在活動與社會參與所受到的影響,目前實施的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制度雖已將身體結構、身體功能、活動與參與及少量的環境因素納為評估項目,但仍維持以身體結構與功能來判定身心障礙者的醫療模式,未將活動與參與面向納入身心障礙等級判定原則考量,似違反原立法意旨及目的。
另外,身權法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該籌組專業團隊進行需求評估。依身心障礙者障礙類別、程度、家庭經濟情況、照顧服務需求、家庭生活需求、社會參與需求等據以提供所需之福利及服務。王幼玲說,障礙者經常反應需求評估未能掌握障礙者的需求,且未提供相關的服務資源,使障礙者未因新制的執行蒙受其利。
王幼玲表示,究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制度有無確實將活動與參與社會生活因素納入身心障礙等級判定原則?身心障礙者定義有無符合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意涵?有無達成身心障礙服務體系與其他體系相互合作之目的?中央機關及地方政府對於身心障礙者的鑑定及需求評估資源、執行、福利服務機制有無確實整合,以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條規定?相關疑義均有深入瞭解的必要,爰申請自動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