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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新北市及基隆市計程車換裝新式計費表 換裝進度未如預期 迭生爭議 監察院促請北北基地方政府、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及交通部檢討改進

  • 日期:105-08-09

臺北市、新北市及基隆市計程車新運價自104年10月1日實施,並規劃同步配合換裝新式計費表,惟換表進度至105年5月底始達9成,且運價簡易對照表使用合計長達10個月,失其原僅係權宜措施之本意;又因部分廠牌計費表之表體結構不周延,迭生易遭竄改等爭議事件;此外,新式計費表雖已新增列印乘車證明功能,但實際執行情形欠佳,仍待加強宣導。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聯席會議於今(9)日通過監察委員林雅鋒及包宗和提出之調查報告,促請北北基地方政府、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及交通部檢討改進。
調查報告指出各主管機關缺失如下:
一、 臺北市、新北市及基隆市地方政府部分
(一)臺北市、新北市及基隆市之計程車運價自104年10月1日起調整,並同步配合換裝新式計費表,惟地方政府主管機關對於事前相關審驗作業時程過度樂觀,致初期發生無表可換之窘境;俟計費表數量充足後,仍欠缺積極作為,以致實際換表進度至105年5月底始達9成,執行成效不佳,造成計程車業者及民眾搭車之困擾,應予檢討。
(二)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及基隆市政府受限於新運價施行初期,市面上尚無充足數量之新式計費表可供安裝,遂於過渡期間採用大臺北地區計程車運價簡易對照表收費,嗣又考量換表成效不佳、業者反彈等因素,一再延長施行期間,致該對照表使用合計長達10個月,失其原僅係權宜措施之本意,亦不利加速完成全面換裝新式計費表,核有不當。
二、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部分
(一)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於新式計費表上市後,接獲部分廠牌遭檢舉恐有遭竄改之疑慮,嗣該局召開技術審議會議,審認均非屬違反「計程車計費表型式認證技術規範」規定,而屬可改善之技術範疇,遂要求計費表廠商召回改善並作後續處理,惟相關召回情形部分尚未完妥,主管機關應持續追蹤辦理。
(二)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前於102年間修正計程車計費表檢定檢查技術規範,輪行檢定合格有效期限由1年延長為2年,惟104年10月起北北基地區計程車陸續換裝新式計費表,迭有民眾申訴新式計費表不準確,經調檢車輛後雖尚無發現計費功能異常情事,惟該局仍應配合加強執行計程車檢查作業,以確保新式計費表計量準確,維護消費者權益。
三、 交通部部分
交通部規劃之新式計費表具有列印乘車證明功能,其立意良善,惟考量相關紙張成本及乘客需求等因素,致目前實際執行情形欠佳,交通部允應於政策推行初期積極加強宣導,以發揮效益,並應持續研議乘車證明電子化之可能性,俾降低資源浪費之疑慮。